()清算中公司的地位
从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来看,公司经宣告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于解散后,清算完结前仍然存在。但是,这时公司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清算。其权利能力相应的只存在于清算的范围的之内,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而公司清算中超越其清算范围而从事的其他活动,依法不发生法律力。清算组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二)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做了明确的规定,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申请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请求不予受理;其次,明确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三人或者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明确了在公司出现应当清算的事由后,若债权人没有提起清算之诉,股东提起清算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不进行清算,甚至希望利用逃避清算来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做了相应的规定。
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三条详尽的规定了公司不清算或者清算瑕疵而引起相应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我的公司清理工作打了支强有力的强心剂,因此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随着我法律的健,公司从成立到结束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而目前实践中,公司的清算未得到社会的重视,通过公司的违法注销来逃废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给债权人、劳动者、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带来众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降低了我公司的整体信誉,影响了我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相关政府部门、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清算工作,规范公司的解散行为,将公司由“生”到“亡”画上完满的句号,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通过法律、政策建立高可行的公司清算路径,降低清算的门槛与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的清算途径实现市场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