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二审上诉状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 刑事专栏

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二审上诉状

时间:2017-02-25 17:46:09 点击:3739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产党员,原系河南省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洛阳新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局长(正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号。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7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上诉事实与理由:
  
  、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过重,审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没有参照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量刑没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没有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果与社会果的统。没有体现量刑客观面的原则,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1、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如实交代本案犯罪事实,构成自。
  
  审判决书五页已经明确表述:2015年3月17日中共洛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三纪检监察室出具证明:洛阳市纪委对马某某采取“两规”措施,在配合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洛阳市纪委未掌握的问题。判决书七页鉴于被告人是自,依法可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67条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3条的规定,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的,可以减少基准量刑的40%,般不超过4年; 2、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的,可以减少基准量刑30%以下,般不超过3年;
  
  本案审判决只依照自情节减轻了3年的处罚,没有充分考虑额退脏和当庭认罪以及被告人在位时的政绩对洛阳市作出过重大贡献等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2、审判决书六页已经认定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已经额退赃,但是在量刑上没有体现“减少基准量刑的30%以下”的刑罚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侦查阶段,马某某曾两次给爱人田某某写信要求家属力配合办案机关积退赃,辩护人当庭提交有马某某给妻子书写的亲笔信以及上街区检察院财务出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用缴款通知书以及上街区检察院查封、扣押文件清单上显示:家属马某某,见证人是本案辩护人张原芳,这些证据证明本案的57.7608万元现金和赃款赃物都是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上缴的。
  
  根据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8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脏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积退赃57.7608万元现金和赃款赃物(赃款赃物重复退缴),审法院根本未予考虑参照上述量刑意见,审法院完悖逆了我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没有体现量刑客观面的原则。
  
  三、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量刑意见28条:对于初犯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还有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审法院根本故意视而不见,对被告人判处7年有期徒刑,量刑实属过重,请依法改判!
  
  1、上诉人人马某某在任时无任何前科劣迹,性格耿直,在工作期间直兢兢业业、表现,在单位有“拼命三郎”之称,曾经拄着双拐到工地指挥督促现场施工;
  
  2、本案四起案件中,上诉人马某某在四起案件中没有索贿行为。由两起案件由于市里两位导打招呼求情才为其办理的.
  
  2007年为叶某某办理请托事项是被告人按照市委朱某某副书记的指示审批的;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为秦某某办理“ ”项目规划许可证,也是当时洛阳市主管副市长谭某某多次打招呼才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
  
  3、2010年被告人儿子到上海做手术,叶某某没有任何请托事项,只是出于朋友情谊、人情意味的种送礼答谢,与般的受贿行为由有很大的区别。
  
  4、涉及侯某某的案件,对于请托事项,被告人马某某口头答应进入名单,但新区管委会终没有编制名单,据辩护人事后了解和审判长审查明,伊滨区智慧城市项目至今未进行招投标,项目落马了,所以候某某这10万元严格来说行贿人的请托事项终没有实现,本案犯罪没有既遂,这些情节提请合议庭予以适当考虑!
  
  四、审判决没有体现量刑客观面的原则,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1、洛阳市原政府秘书长许某某涉嫌受贿143万元被伊川县法院判处8年6个月,法院认定其有自、额退赃、当庭主动悔罪等情节;
  
  2、洛阳市原政府副秘书长王某某因涉嫌受贿157.9万元被内乡县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因有自情节和立功表现,且已部退赃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决。
  
  根据上述两个判决,和本案上诉人的案件均属于洛阳地区、同时期,许和王的案件数额相当于上诉人的2至3倍,量刑情节被上诉人相似,所以本案中上诉人涉嫌受贿57.760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明显偏重,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受贿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商人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以实现案的公平公正!
  
  此致
  
郑州市中人民法院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RESS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HOTLINE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我们

Online contact 在线联系
提交法律咨询及获取方案
版权所有:张原芳金牌律师   豫ICP备12022504号-1   豫公网安备41031102000620   网站XML   技术支持:尚贤科技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15838556052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