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原芳律师
联系电话:15838556052
请求事项:
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被告人A在2016年9月13日18时50分至23时30分(报捕卷43-51页)的供述;
(二)被告人A在2016年9月15日5时50分至9时14分(报捕卷26-35页)的供述;
(三)被告人A在2016年9月15日15时26分至16时28分(报捕卷36-41页的供述;
事实与理由:
A涉嫌受贿罪案,B县人民检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A在2016年9月13日18时50分至23时30分(报捕卷43-51页)的供述、在2016年9月15日5时50分至9时14分(报捕卷26-35页)的供述、在2016年9月15日15时26分至16时28分(报捕卷36-41页的共计三次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被告人供述的排除非法证据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后附律师针对A所做的会见笔录)
、被告人A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而A签名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时间是9月15日中午11点。即从A2016年9月12日上午9点,在B县扶贫开发中心被B县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后,截止9月15日,被告人A已被B县检察院非法羁押了将近3日。自9月12日上午到达检察院后,直接被带至检察院地下层的询问室,先是被所谓的勤人员(检察院的辅助人员)扒光衣服(包括内裤),进行安检。然后被其喝令站在个询问室的墙边,从9月12日直站在9月15日,整整站了3天不让睡觉,小腿和脚都浮肿,脚连鞋子都穿不上。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对A从9月12日至9月14日,每天都进行次审讯。直至9月15日凌晨才对A进行了次同步录音录像的询问。
二、在被告人被非法羁押期间的9月13日当天,A要去上卫生间,有个勤人员(面部有很多青春痘、年龄在20岁左右)先是用脚踹了他两脚、用手扇了他两巴掌,口中还说,“他们有百多招对付我,不怕A不张嘴”,借此时机9月13日,检察院给A做了所谓的次调查笔录。
综上,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言语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系非法证据不应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
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被告人A于2016年9月15日5时50分至9时14分被询问的时间为凌晨,系疲劳审讯的直接证据;
(二)被告人A被非法羁押3日的事实证据;
(三)本案中被告人三次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你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B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原芳 张燕菲
申请日期: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