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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提纲的制作(强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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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提纲的制作(强化版)

时间:2024-11-01 16:41:46 点击:43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一、发问提纲的制作原则

1、发问提纲要有明确的针对性

发问与其他庭审环节主要的区别是它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律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需要被告人作出相应反馈。如此,这个发问才算有效发问。如果辩护律师没有从被发问人那里得到自己期待的答案,这个问题不仅丧失了价值,而且可能导致律师引导能力的逐步丧失。

特别是针对自己当事人(被告人)的发问。每一个、或者每一组问题都应当引向一个律师所期待的答案。律师发问的作用类似于汽车导航。我们需要通过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被发问人到达那个我们想让他到达的地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无法代替他操作方向盘,也就是无法直接给出答案。这个方向盘必须由他本人亲自把控,问题的答案也必须由他本人亲口说出。

2、尽可能不要提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不论是针对自己当事人、还是对其他同案、或者被害人等进行提问,都要对对方会如何回答有一个大体预期。如果我们在法庭上问出了一个不利于自己案件的答案,首先是一种失职,其次也会干扰到律师的自信心,进而打乱对庭审节奏的把控。这更会增加被告人的困惑,影响到他与律师顺畅互动的自信心。如果辩护律师确实需要发问一个没有把握的问题,那就要尽量把问题拆分细致。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答案向不利方向发展,都要立刻终止后续发问

3、不是所有的涉案情节都需要进行提问

刑事案件的调查和推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庭审判不过是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而无法做到完全重现案发经过的所有细节。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大程度的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辩护律师不具备把案件所有事实全部展现给法庭的职责和能力。那是侦查、调查以及公诉机关的权能。加之,我们自己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可以回避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即便对案件细节存在很多疑问,也要区分这些疑点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如果对疑点的挖掘将导致更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我们不妨让那个问题继续存在下去。

4、发问提纲应当有主有次,有取有舍

我们事先并不知晓公诉人、以及其他辩护律师会对我们辩护的被告人提出什么问题。也无法确保我们发问的对象一定会给出符合我们预期的答案。所以我们在制作发问提纲时要尽量全面和细致。但绝不能机械,不能是一个缺乏灵活性的“死问题”。也并不是列入提纲的问题,我们就一定要使用,一定要发问。特别对于已经有人发问过的问题,我们绝对不要重复去提问。无论发问、质证还是辩论,如果我们总是重复他人已经说过的话,不仅降低自身形象,要会直接导致自身观点不会得到他人重视。另外,避免重复他人提问的意义还在于:不要让审判人员养成经常打断你的习惯。我们的发问提纲也不一定按时间顺序,或者事件发展顺序来罗列。先针对重点情节进行发问,然后再对具体细节进行补充发问,很多时候可能效果会更好。

二、发问提纲的具体制作

1、始终围绕起诉书提出的指控

我在本系列第二篇文章《庭审发问要达到的目的》一文中,曾经提及发问的技巧,主要是围绕公诉方《起诉书》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而展开。在随后将要撰写的针对具体对个案的实践文章,我也会举例证明:《起诉书》往往会隐瞒或者刻意回避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所以,我们辩护律师在制作发问提纲时,应当对有利和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案件情节都有所兼顾。

我把《起诉书》已经涉及到的案件情节,称作防御性问题;而把《起诉书》未曾涉及,但有利于我的当事人的案件情节,称作进攻性问题。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先提出一系列防御性问题,用来撼动《起诉书》的权威性;然后再使用进攻型问题来重新建构一个新的故事。这样一反一正,最起码会给他人埋伏下《起诉书》存在很多疑点的这样一个结论。防御性问题和进攻型问题,也可以交叉使用。具体时机的选择,也是一个非常有趣,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2、发问是对质证环节的铺垫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弊病,或者说缺失正义的地方,是被告人无权获取卷宗材料。很难想象一个人被指控为罪犯了,他自己竟然没有权利知道这个指控所依凭的证据材料是什么!《刑诉法》虽然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件材料。但这与被告人应该享有阅卷权,完全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基于此,辩护律师有责任、有义务在庭前会见时就卷宗中的关键性证据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在庭审时,要通过发问的方式,把被告人存有较大异议的案件情节提前做一个铺垫。我们通过发问环节,让被告人把案件“讲述”一遍。等到公诉人出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时,被告人就不会因为太过突兀而不知如何应对。

比如,针对公诉方会在质证环节出示的某份证人证言,我们可以在发问环节事先提问:张某军你是否认识?案发时他在不在现场?他何时到场?何时离开?他有没有参与到案件中?他与被告人是否认识?他与案件是否有利坏关系?如果张某军针对本案出具了一份证言你认为是否可信?侦查人员是否向你讯问过与张某军有关的问题?

3、与被告人供述相矛盾的地方应当谨慎对待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我们的当事人未必向我们做了真实的陈述。当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和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及证据相矛盾时,我们必须要准确判断进一步的发问,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通过发问方式,而让自己的当事人说出不利于自己话的律师,律师界通常戏称为“第二公诉人”。

4、拆分案情至每一个时间点和每一个细微动作

庭审发问应当尽量细致,要把每一个细节再拆分成更小的环节来提问。针对重点环节的提问,不仅要细化,还可以转换多个角度来询问同一事实。就像电影中的慢镜头一样,我们要通过细节展示,来突出问题的重点。我们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来分析:无论公安的侦查人员,还是监委的调查人员,他们提审时主要通过反复追问、突然反问等方法,来核实和固定案件事实的。经过办案人员对问题的不断汇总和归纳,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逐渐被培养出一种“只突出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的习惯”。这显然不利于我们律师挖掘细节。

我们辩护律师要想办法逐步纠正被告人这一习惯。我们最好不要直接问:“打架的过程是怎样的?”而是要把问题拆分为:冲突发生时大约是几点?当时你在干什么?对方在干什么?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此前你是否认识对方?对方具体说了什么?谁先动的手?打了你几下?对方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受伤的都有谁?是否严重?打架持续了多长时间?怎么结束的?谁报的警?警察何时处境?如何处理的?

5、发问提纲尽量简洁和灵活

我制作的的发问提纲通常是针对一起案件设置多组问题,通常每一个具体问题并不是一句完整的句子,而是由几个词所组成。这样有助于庭审时快速浏览和分辨、提取。如果把问题完整地写下来,然后在开庭时一板一眼地去“读”。这样做一是不利于语言的顺畅表达;二是会弱化对被告人节奏的把控力;三是如果书写的句子过长,不利于在转瞬间判断取舍和修正。

再者,我们针对同样一件事情,采用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去表达的时候,使用的词汇也是不一样的。从对庭审节奏的把控角度来说,为了强调问题的重点,有时需要我们有意停顿或者提高音量。使用简单的词组,而不是完整句子做提纲,我们就不必低下头去长时间朗读题纲,而只需快速扫一眼,就能自由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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