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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的期限,以及公安机关立案和回复的期限: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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