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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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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

时间:2023-12-18 15:38:39 点击:1847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近几年,省法院在办理刑事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复查等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或瑕疵。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省法院刑三庭经过调研、分析、讨论,并经院刑事法官会议讨论,对一些问题形成了共识,以期为全省法院刑事法官办理案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一、受理案件后初步审查

  
  1.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审查本院有无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指控罪名中有法定刑法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审查指控事实是否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若有,即使可能对该事实做无罪处理,也应由中级法院一审。
  
  公诉机关以轻罪名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重罪且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
  
  2.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羁押状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被告人,要审查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原因、阻碍羁押的因素是否消除等。有可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特别是一审已经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实刑的案件,要及时审查是否应予羁押。
  
  3.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要及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多人均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的,应当全部告知,不能遗漏。主体适格的人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在案。多个适格主体中仅有部分人员提交起诉状的,应询问其他适格主体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他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应当制作笔录入卷备查。
  
  4.被告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注意审查附带民事起诉书是否一并起诉被告人的监护人,一并起诉的,要注意将监护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起诉的,要提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将监护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并起诉;判决书主文部分应表述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5.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还要明确讯问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委托辩护人的,要及时通知其家属。上述情况均应记录在案。
  
  6.共同犯罪案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违反“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情形。同案犯已经先行处理或正另案处理的案件,要特别注意审查关联案件中的辩护人是否重合,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还要注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7.卷宗材料显示有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案件,除了要审查起诉书、证据目录、有关卷宗材料是否完整外,还应注重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清单、法律手续等进行审查。
  
  卷宗材料显示侦查、公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了涉案财物,但公诉机关未移送涉案财物清单,或未对涉案财物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诉机关补充移送。
  
  8.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审时要调阅原一审卷宗,二审审理时要调阅原一、二审卷宗。共同犯罪或关联人员较多的毒品犯罪案件,同案犯或毒品上下家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应当调阅同案犯或毒品上下家的裁判文书。必要时可调阅关联案件卷宗。
  

  二、证据审查及开庭审理

  
  9.要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既要审查证据负载的信息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是否相关,还要审查证据来源是否清楚、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注意审查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供述与其它证据取得的先后顺序。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案件侦破报告等,因涉及案件侦破及犯罪嫌疑人锁定是否自然、被告人自首及同案犯立功能否认定,犯罪事实能否认定等,应当加强审查。被告人潜逃多年以后被抓获的,要通过DNA鉴定确定其身份。有多名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案件,应重点审查各被告人是如何到案的、各起犯罪事实是如何查明的、各罪名是如何发现的。
  
  11.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要审查勘查的具体时间、为何要去勘查,以判断供述与勘查的先后顺序;要审查有无见证人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应要求公诉机关进行补正;要审查现场勘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后续送检情况等。
  
  12.审查物证、书证,除审查证据本身显示或载明的特征、内容外,要重点审查是否进行了检验、鉴定、辨认等后续处理。进行后续处理的,还要审查物证、书证提取时间与后续检验、鉴定、辨认等时间的先后顺序,发现时间冲突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诉机关补正。
  
  13.审查各种鉴定意见,不能仅审查结论性意见,还要审查各个检材有无对应的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中记载的检材名称、特征与提取笔录的记载是否一致,根据鉴定过程能否得出该结论性意见等。
  
  DNA鉴定意见,要审查根据鉴定中记载的不同检材的DNA数据能否得出鉴定意见。
  
  精神病鉴定意见,要审查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有哪些、是否充足,鉴定过程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与在案证据明显存在矛盾。还要结合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作案后的表现、接受讯问时回答问题情况、庭审时的表现,被告人亲朋、邻居以及管教干部、同号犯人等关于被告人日常表现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评判刑事责任能力。
  
  足迹、鞋印、手纹、指纹等技术鉴定意见,鉴定机关作出同一或者同类认定的,要认真审查鉴定机关标注的对应点位情况是否确实一致。
  
  司法会计、审计意见,既要审查数额,还要审查鉴定报告依据的材料是否全面,鉴定标准是否统一,鉴定意见是否合理,报告附列的资金往来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否对应,审计起止时间与犯罪起止时间是否一致等。
  
  人身伤情鉴定、尸检鉴定意见,还应审查伤情部位、创口数量、创伤面积及致伤工具的推断等。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的,还要了解被害人的愈后情况。
  
  14.审查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既要审查提取视频的程序是否完善,还要注意多次观看视频、慢放视频,以准确发现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行为、声音细节等。
  
  15.审查辨认笔录,要注意审查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辨认对象的特征明显与其它混杂对象不同的,应引起重视。
  
  16.审查证人证言,要重点审查是如何找到证人的、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以判断供证的先后逻辑关系及证言的真伪。对多名目击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案件,要重点结合利害关系来判断证明力大小。一般而言,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更可信;证人作出对己方当事人不利、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更可信。
  
  17.审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要全面审查被告人从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审判各环节的历次书面供述,注意发现供述中的隐蔽性细节。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表情、公安人员讯问的方式,以判断被告人供述真实性。还要注意审查翻供时间、翻供原因、翻供以后的辩解是否合理以及翻供的理由是否有证据支持等。
  
  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案件,要重点查看被告人入看守所身体体检表、到案初期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充分了解公安人员做嫌疑人思想工作情况、讯问情况以及被告人核对笔录情况,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形成全面认识。
  
  上述方法也适用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审查。
  
  18.涉案财产情况也应当作为阅卷审查的重点。应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财产是否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被告人、辩护人、案外人是否就财产合法性及权属等提出异议和证据。
  
  19.阅卷、提讯或预合议中发现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问题、涉案财产认定及处置问题等,承办法官要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需要补查补正的,要及时向公诉机关书面发函,列出补查补正提纲。补查补正工作要尽量在庭前会议及开庭前进行。
  
  20.当庭讯问被告人时,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进行,尤其应围绕被告人辩解、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进行。被告人对犯罪主观方面辩解的,应围绕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讯问。因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犯罪的,尤其要注意使用通俗语言讯问被告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情况。有查冻扣在案财产的,还要围绕财产的来源、权属、价值等进行针对性讯问。
  
  21.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当庭没有出示的,审判长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判长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并进行质证,防止重要证据材料未经质证便作为证据在判决书上引用造成程序违法。
  
  22.经阅卷审查或根据庭审情况,认为有可能变更指控罪名或增加被告人罪名的,应当在庭审中组织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开庭后发现被告人的罪名需要改变或增加的,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充分辩论。
  
  2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较多的案件,要在庭审中设置专门环节对涉案财物展开调查及辩论。要组织控辩双方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情况,违法所得情况,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情况,被告人财产状况等问题进行全面举证、质证,并就涉案财物处置组织、引导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有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书面异议的,一般应当通知案外人到庭,充分听取案外人意见,并让其参加涉财产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24.庭审过程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等均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笔录,并经诉讼参与各方签字确认。控辩双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庭审过程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5.庭审过程中发现有重要新证据需要调取、有重大涉案财物需要补充的,应当及时休庭,并通知检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待调查清楚之后再恢复庭审。
  
  26.控辩双方庭后补充的及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开庭。
  

  三、民事调解及二审程序

  
  27.因民间纠纷、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尽力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要在查清案发前因的基础上对双方释法析理,讲明各方责任,找准调解切入点,必要时发动律师、双方亲邻、基层干部、德高望重人士、管片民警等力量协助调解,争取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调解过程应记录在案。
  
  28.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恐怖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抢劫绑架强奸等犯罪,应坚持从严打击,不主动调解;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既要考虑被害方的意愿,也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存在“花钱买命”“以钱买刑”质疑、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要格外慎重。
  
  2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询问、调解、庭前会议、开庭、宣判等工作,均应通知全部原告人参加;部分原告人参加的,应审查是否有其他原告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没有委托的,应询问参加的原告人是否能够代表其他原告人并记录在案。
  
  双方自行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或和解的案件,要注意审查协议中是否有全部原告人的签字,核实协议的真实自愿性时应通知全部原告人参加。
  
  30.二审案件在移送同级检察院阅卷或提讯被告人之前,承办人应当全面阅卷。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拟写补查建议函,并在向检察院移送卷宗时一并移送补查函,尽量避免开庭后再进行补查补证。
  
  31.二审阅卷时要注意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对于一审文书列为定案证据,但开庭笔录、庭审录像等卷宗材料均未显示质证情况且该证据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的,应进行开庭质证。
  
  32.被告人翻供或部分翻供的二审案件,提讯被告人时可携带卷宗或做好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等的准备,必要时向被告人出示。二审开庭审理的,应对被告人曾经做过的有罪供述进行重点质证,也可在庭审时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等有关视听资料。
  
  33.二审案件开庭前,承办人务必询问检辩双方有无新证据在法庭出示,如有,应当提前组织双方交换证据。
  

  四、文书写作

  
  34.严禁照抄照搬、复制粘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客观全面,既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也要包括前因、量刑情节等事实。事实认定不仅要满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需要,还要满足文书说理、文书上网等的需要。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也应对标点、字词、断句等进行斟酌,确保表述准确。
  
  35.制作裁判文书时,要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列入裁判文书的证据,应当是经法院查明属实的证据。经过排非程序排除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不能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应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否定案件事实的反向证据以及某个证据中的反向部分可以在文书说理部分进行分析,但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罗列。
  
  36.已经查实的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事实,应当在案件事实认定部分明确表述,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亦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罗列。
  
  37.裁判文书的证据罗列应遵循一定的逻辑关系,做到条理清晰。证据内容的表述既要反映证据原貌又要进行适当归纳,严禁不做取舍将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多次供述、陈述、证言都搬到裁判文书上。
  
  38.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明确回应,是否采纳均要充分说理。特别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或者主张从宽处罚的,要认真全面审查,并在文书的犯罪事实认定、证据内容取舍、分析评判说理等方面下工夫,不予采纳的,应当充分阐明理由。
  
  39.裁判文书应全面引用法条。除了罪名所涉法条外,所有从严从宽量刑情节、共同犯罪、附加刑、数罪并罚、刑期折抵、附带民事诉讼等都应当引用相应条文。
  

  五、其他问题

  
  40.一审宣判时要问清当事人是否上诉并记录在宣判笔录上;如果当事人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做决定或者在宣判笔录上写“有意见”等内容但未明确是否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最后一日再次讯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形成笔录附卷。
  
  41.要高度重视生效刑事案件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确保被定罪处刑的罪犯被及时交付执行,避免罪犯“纸面服刑”、未收押期间重新犯罪等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生效裁判权威性的情况出现。
  
  42.上诉或死刑复核案件向上一级法院移送卷宗时,应当同时把主办侦查员、公诉人、被告人亲属、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等的联系方式一并报送。
  
  43.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没有明确的程序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的程序事项,可以运用体系解释来寻求答案,可以与各方当事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则遵循权利保护、公正效率兼顾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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