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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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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案例

时间:2023-08-18 14:23:46 点击:304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当今社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几乎是每一个创业者、企业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而金融机构针对贷款申请的审查也十分严格,实践中要想成功申请贷款,在材料中或多或少会存在不真实的内容,甚至很多都是在贷款专员的指导下完成的,这种贷款给创业者们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案例

  
  安徽省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还款能力,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诈骗某某农商银行贷款30万元,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辩护人曹焕律师对指控的贷款诈骗罪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在某某农商银行办理信用贷款时所提交的房产证等证件材料均是合法有效的,其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没有隐瞒任何真相。其次,某某农商行之所以给被告人张某某放款是因为其征信、工作、收入等个人情况通过了银行大数据审核。除此之外,案发时该笔贷款并未到期,且贷款合同的内容也可以证实该笔借款即使到期后仍然有展期和循环借贷的可能。综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某某农商行贷款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农商行因被告人张某某借款后无还款能力而成为受害人,现有的证据反而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客观上没有诈骗银行的客观条件。
  
  法院裁判
  
  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控辩意见综合评析,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某某农商银行办理信用贷款时,有两处信息填写不真实,但婚姻状况及贷款用途不足以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误判断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银行终是通过公积金缴存情况、征信情况,进行大数据审核得出的结论,与两处不真实的信息没有实质性的关联。故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实务探讨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前者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认为,二者属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即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被视为是对贷款诈骗罪的一个补充,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给银行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就可以立案。“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能偿还。对于已经偿还完毕,或者提供了足额有效担保,未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的,一般不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将贷款资金用于挥霍或非法行为,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但由于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偿还的,则法院一般会以骗取贷款罪来定罪量刑。当然如果投资经营的行业具有非常高的风险,那么法院也会以贷款诈骗罪来认定。
  
  如果犯罪分子将骗取的贷款挥霍一空,无法偿还,法院一般会以贷款诈骗罪来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贷款全部偿还了,法院一般会以骗取贷款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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