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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经典无罪案例,血检违反程序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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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经典无罪案例,血检违反程序影响定罪

时间:2022-02-24 18:04:56 点击:1075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2月24日上午,我所开展了“危险驾驶经典无罪案例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学习会议,我所张原芳主任、张风杰副主任、张会贤、高昌军、董华杰、王欣律师参与本次学习会议。
  
  
  
  会上,各参会律师积极发言,对本案例的案情、辩护要点、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探讨。
  
  马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案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12刑终519号
  
  审判时间:2018.12.11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马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关键是看血液中酒精含量、呼气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是否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以及本案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呼气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本案交通民警于2016年2月7日20时33分许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案发现场,当场对马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52.2mg/100ml,到达醉酒标准。当日21时45分交通民警将马某带至会同县中医院抽血送检,当场抽取8ml静脉血,分装于2支真空抗凝管内,每管4ml。2月16日侦查人员将一管2ml血液送到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并于当日形成检验报告,结论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7mg/100ml,亦达到醉酒标准。但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第5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提取血液过程应当全程监控,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交通民警提取马某血液时进行了全程监控、当日不能立即送检时有按规范低温保存、延迟送检时有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因此交通民警对马某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程序严重违反了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上述《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案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于2016年2月7日21时45分抽取马某血样后未按规定立即送检,也未按规定报批,只到2016年3月16日(大年初九)才送交检验鉴定机构检验,血样送检时间严重违反了上述《指导意见》的限制性送检时间的规定。虽然2016年2月7日至2月13日(除夕至初六)是法定节假日,但2月14日(初七)已正式上班,交通民警于2月16日才送检马某的血样,况且该事由也不能作为对抗法律规定的血液送检时间的限制性规定的事由。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本案抽取的血液为2管,每管4ml,但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血液为2ml,提取血液量与送检血液量相差明显,而且根据原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盛装马某血液的真空抗凝管上没有马某、交通民警及抽血医务人员三方签名,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封装,因此送检的血液是否系马某的血液不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唯一性。综上,本案马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依法不具备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上诉人马某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后就被交通民警带至会同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马某在抽取血样之前并没有脱逃行为,因此马某不具有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后驾驶的情形,故本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关键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第5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提取血液过程应当全程监控,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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