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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一般家属要求带点话进去。律师会见后,也要给家属通报一下会见的情况。律师从外面带话到里面,或者从里面带话到外面,很普通很正常。毕竟,家属请了你,叫你带点话进去,你不可能不带;你律师会见了,将会见情况给家属通报一下,以安其焦虑关怀之心,知道是个什么情况,也很正常。
但是,就是这看上去很正常的事情,办的不好就隐藏着不正常的东西,甚至是违规违法的事情。有的是律师明知违规违法还要去做,属于明知故犯;有的是做这个事的时候,律师自己都不自知,或者是不明确确定知道自己是在做违规违法的事,懵懵懂懂昏头昏脑就做了。
试举几例:
一、云南曲靖周律师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周律师在2019年3月12日至4月18日期间,共会见犯罪嫌疑人孔某6次,并于2019年4月2日会见孔后,孔某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曾某等人。周律师会见后将话进行转达,蒋某曾某等人将疑似赌博机的游戏机予以转移隐藏,2019年4月25日,公安民警查获大量电子游戏机设备,经鉴定,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二、安徽年轻律师会见后传话被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获刑3年。
安徽律师方某在会见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时,叶某叫其给家人传些话,讲地板下有引起“东西”,方律师将叶某的话转告给叶某的小姨蒋某,蒋某继而又转告叶某的母亲,叶某的母亲找到是毒品后,交给叶某的女朋友,叶某的女朋友拿去贩卖,后来被公安民警查获。此事一倒查,线索就追到方律师头上,方律师被公安机关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侦查。方律师辩称其认为叶某口中所说的“东西”就是“钱”,并不知道是毒品。法院认为,因涉毒案件中,毒品的卖方和买方为逃避侦查经常称毒品为“东西”,方某知道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其明知叶某所称“东西”中涉及毒品、毒资信息,还将该信息内容传给蒋某,从而造成毒品流入社会的后果。方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意识到其传递的信息内容可能含有不正当甚至妨碍刑事诉讼,还向委托人传话,明显违背职业权限。
三、广东车律师会见时受托传话意图隐瞒案情被控包庇罪获刑七个月
2011年7月16日,凌某某指使并提供资金,由李某某纠集多人持刀伤害朱国瑜,致其轻伤。2011年7月21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凌某某找到车律师聘请作辩护律师,叫车律师会见时让李某某不要供出凌某某指使。车律师答应并表示会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通过技巧去暗示李某某。以后会见中,叫李某某不要乱说话,开庭时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申请由律师代答。通过车律师的多次诱导、暗示,李某某讲了假话。
车律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车律师明知凌某某是幕后指使人,在会见时积极使用暗示、利诱等方式诱导李某某作虚假供述,掩盖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四、惠州三律师涉嫌让他人作假证,被控妨害作证罪,站在被告席。
“提醒”犯罪嫌疑人“讲话要谨慎”,传递纸条让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将案件扛下来”。。。。。
2017年11月8日 ,杨某1、刘某、杨某3人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该案主犯王某当时在逃,他打到陈某让基本帮忙找律师会见上述3人。陈某找来叶律师,叶律师则另约了丘律师黄律师,一同去会见,陈某假冒亲属签署授权委托书。会见时,叶律师、黄律师让刘某、杨某1作假证,丘律师会见时将纸条给杨某2(取保候审)看,让其将案件扛下来。然而,当公安民警提审时,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律师让其作假证的情况。
五、湖北宜昌曹律师传话成通风报信,被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免于刑事处罚。
曹律师在会见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后,将嫌疑人的传话“菜不要种了,也不要卖了,刚哥是其要好的兄弟,事情到了这个份上要慎重考虑,估计另外两个人已经供了,其在里面只能扛到这份上,以后如果三头对六面就不好说了”,毫无保留的传给了他人,被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因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免于刑事处罚。
六、浙江律师林某某将嫌疑人支付宝密码告知家属,导致支付宝帐户钱款转移。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停止执业10个月并罚款一万元
2018年3月14日,林律师在会见一容留卖淫案贾某的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时,贾某要求林律师将自己使用的支付宝密码、帐号告诉其父母,以便将支付宝内的钱款转到其父母的帐户。林律师将此告诉贾父母,其父母将帐户内25000元违法所得转移,并将交易记录删去。司法局查明后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家属要求带点话也是人之常情,律师也不太好拒绝;会见时当事人要求带点话给家属,律师也不能就说是拒绝。律师也是人,既然接受委托,完全拒绝双向传话,也显得不近人情,也不利于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的关系,也不利于以后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那要怎么办呢?既要能传话,又要能防范控制传话带来的风险,这里面的学问确实大的很。
我的体会是,过滤、重组、归纳、提炼八个字。
过滤。双向传话,家属的话当事人的话,律师要过滤,不能有话就传,有话必传,原封不动,照搬照传。律师会见传话要过脑子,哪些话能传,哪些话不能传,哪些话传了有危险,哪些话传了,因家属理解认知能力会产生误解,从而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反而牵连律师。毕竟律师的理解能力与当事人、家属的理解能力是不同的。这些情况都要琢磨都要考虑到,考虑到了,琢磨了,再来决定怎么说。千万不要给别人当枪使。
再则,对明显违法的、判断不准的,理解不了的,比如有些是暗语,拿捏不了的,不要传。我有一句话,拿不准的事不做,拿不准的话不说。只做拿的准的事,只说拿的准的话。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李律师,哪些是拿不准的事,哪些是拿不准的话?这就需要律师积累刑事辩护经验,培养敏锐性,针对具体情况来具体判断,这样才能做到你有千变万化,我有一定之规。
在我执业转型专攻刑事辩护业务的过程中,我不仅要给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还要时刻为委托人即家属的刑事风险考虑,不要里面的人没出来,外面的人就又进去了。否则,这样的律师决不是一个成熟的律师,也不是一个好律师。
一个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何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么做是对自己负责,只有对自己负责,才是对当事人负责。因为家属、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或者一知半解,而律师是专业人士,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家属,毕竟他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律师要为传话把关过滤,防止当事人、家属做出出格的事情来,防止当事人、家属惹上刑事风险,这才是对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负责任的表现。
重组。就是把信息内容进行分解,以律师的专业能力进行重构,进行筛选。
归纳。就是分门别类,归置一下,条理化,显得有条有理,层次分明。
提炼。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一个小时两个小时,当事人讲了很多,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出了看守所后,总要给家属讲点案子的情况,这个时候就涉及到要将内容提炼,提纲切领,讲几个点,一二三四五,自己讲的明白,听的人也听的明白。当然不可讲的太具体,可以模糊些抽像些,不要具体到什么人什么事,特别是涉及到证人的事。
总之,律师传话,双向传话,是个技术活,也是个专业活,,也是个风险活。很多当事人、家属不懂其中窍门,认为律师传话很简单。只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潜心办案多年修炼,才能悟出其中的门道。往往一些民商事律师办刑事案件,没有这些风险控制意识,不知道风险在哪里,往往传话时没有风险意识,将来出了事,自己负刑事责任,当事人、家属也惹上刑事风险。我经常说的一句话,不要里面的人没救出来,外面的人又进去了。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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