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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且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之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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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且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之辩护要点

时间:2021-04-02 19:32:27 点击:964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进来,我们接到一个故意杀人二审案件。
  
  一审时,被告人A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A上诉,A的家属委托我们作为其二审的辩护律师。接到案件后,我们详细阅卷,发现该案件其实是一个“五无”案件:
  
  其一,案发现场没有任何有效物证,没有监控录像;
  
  其二,抛尸处没有任何有效物证,亦没有监控录像;
  
  其三,没有任何目击证人,案发现场地处偏僻,从始至终都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人;
  
  其四,没有将被告人和被害人联系起来的痕迹证据;
  
  其五,被告人一审多次口供都是无罪辩解,自始至终都供述说被害人系在现场自杀,他仅是将尸体用汽车运输至外省抛尸。
  
  对于这样一个特殊案件,我们首先用换位思考的方式,站在法官的立场上考虑,为什么在无直接证据,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一审依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研究过证据及判决书后,我们发现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和逻辑是: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现有间接证据依然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锁链,因此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并且判处相应刑期。
  
  但是,我们认为,因为本案无直接证据,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生活常理和经验规则,现有间接证据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系自杀的可能性,应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另外,我们结合被告人A的供述,做了侦查实验,发现按照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是有自杀既遂的可能性的。
  
  做律师多年,我们碰到的“零口供”案件也不少,在辩护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被告人不认罪且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要以间接证据定案,一定要严格坚守法定证明标准,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尤其是要确保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是否完整,以及间接证据推理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以该辩护理念为指导,我在2014年曾经办理的一件故意杀人案件,检察院就采纳了我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作出这样的决定,检察机关是需要有魄力和担当的。
  
  借着这个案件的契机,笔者接下来为大家普及一下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定义及各自的特点。
  
  根据证据和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有直接关系,证据学上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往往是有限的,它不像直接证据可以涵盖丰富充分的案件内容,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环节或片段,具有零散性。因此,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果间接证据不能多项互相印证,且无法消除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的话,这就可能成为律师辩护的切入点。
  

  本案二审即将开庭,涉及他人生死的案件,律师的辩护压力会倍增。笔者还是希望能够说服二审法官,采纳辩护人的二审辩护意见,能够救上诉人一命。


       转自:雅室宁亭

     刑辩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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