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追诉标准
只要行为人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予追诉。但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其他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
(一)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三)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审讯提纲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主要针对下列事项进行:
问: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参照通用版本讯问笔录)
问:你有无前科劣迹?
答:。。。
问:你因犯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被抓获?(你因何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我因涉嫌强奸罪在。。。被抓获。
答:。。。
问:你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如何相识?
答:。。。
问:你与被害人如何到现场的?
答:。。。
问:被害人当时的身体与意志状态(如是否醉酒、昏睡)?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答:。。。
问:被害人事中表现,有无呼救、反抗?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现场状况,人身、衣物、是否致伤等?
答 。。。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对现场的处理,是否有避孕、擦试物?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现场处理,如指纹、足迹、遗留物等?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如何离开?
答:。。。
问: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双方有无继续交往?
答:。。。
问:你是如何被抓住的?
答:。。。
问:被抓的过程有无反抗?
答:。。。
问:被抓后有无被打?
答:。。。
问:你有无受伤?
答:。。。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强奸?(主观方面)
答:。。。
问:你是否清楚强奸是违法犯罪行为?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
答:。。。
问:你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
四、取证注意事项
1、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强奸案件的现场勘查是很重要的一环,除了要按照现场勘查的一般要求,及时、合法、全面、仔细进行外,基于强奸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勘查收集证据时,要围绕“强”与“奸”两个方面,根据具体案情有意识地、有侧重地收集某一方面的证据:
①证明奸淫行为的证据,如精液、精斑、血迹、毛发、避孕套、擦拭物等;
②证明“强”方面的证据,如撕扯脱落的毛发、血迹、撕毁的衣物,或者捆绑物、药物及其盛器、搏斗时留下的其它痕迹等;
③证明案情的其他证据,如指纹、足迹、行为人的遗留、遗落物等。
对于强奸案件的现场,无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都要认真仔细勘查,力求发现蛛丝马迹。特别是在是否“强”的问题上被害人陈述与行为人供述对立时,要争取通过现场勘查获取证据突破。
(2)人身检查笔录
要对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进行详细的人身检查,其目的在于,除证明“奸”的行为外,更主要是证明“强”的方面。根据案情除了对被害人进行妇科医学检查外,还要进行人身伤害检查,被害人如有醉酒情形的及时抽血查明其血液酒精含量;只要嫌疑人供述有接触被害人的情形,应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妇科医学检查和人身伤害检查,以固定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对犯罪嫌疑人也要进行体表致伤情况检查。要详细记录、描述伤痕的部位、大小、形态、走向、程度、数量等客观状态,通过详细的记录与照相固定,排除行为人对损伤的辩解。
2、物证
如毛发、精斑、血迹、药物及其盛器、避孕套、擦拭物、皮肤碎片、撕毁的衣物,或者捆绑物、行为人的遗留、遗落物等。
3、书证
如与案情有关的日记、书信、通讯记录等。
4、鉴定结论
如对毛发、精斑、血迹、药物的鉴定,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等。
5、视听资料
如发案现场附近技防设备监控录像等。
来源:警事百科 法度笔录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电话:15838556052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泉舜186豪生国际商务中心B座1716室
网址:www.zhangyuanfang.com
邮箱:ruiheruilawyer@163.com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