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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这次下定决心要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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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这次下定决心要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时间:2021-03-09 15:18:16 点击:753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于2020年6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本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

  此前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审稿)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岳仲明表示。

  大连十一岁女孩于10月 20日15点左右,被14岁男孩于家里残忍杀害,身中七刀。

  在中国人的传统认知里,不,全世界人民的传统认知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道理。

  但事实上,有的人杀人,就是不用偿命,甚至连坐牢服刑都不用。

  早前,新浪新闻推送了一条新闻,13岁小学生覃某杀害同学,将其肢解,然而法院最终宣判: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名13岁的少女,邀请同学到家里玩耍,趁同学不注意,拎起棒子,对准同学后脑勺,一棍砸下去。

  同学昏厥在地。

  随后,她从家中找来菜刀、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当场将同学杀害。

  避免事情败露,13岁女孩进行了一场尸体大解剖。用家里工具,割下同学脑袋,砍断其手臂,装进塑料袋,再清除血迹,欲毁尸灭迹。

  杀人手段如此残暴,成年人闻之都不寒而栗,得有多大仇恨,才逼得一个少女下此毒手?

  少女说,就因为我嫉妒她长得比我漂亮。

  她们俩平时关系很好,两家距离不足150米。可是,同学们却更喜欢和邻居女孩玩耍。他们总说她长得胖,不如邻居女孩漂亮。

  就这样仅仅因为嫉妒同学长得比她漂亮,她就怀恨在心,痛下杀手。

  看着女儿被大卸八块,受害者父母痛不欲生。他们耗尽钱财,替女儿不停地往上申诉。

  就在前不久,广西中级法院做出终极判决,凶手不负刑事责任,只需到收容所上学三年,再民事赔偿10.8万元。

  因为未成年保护法晾在这:未满14周岁犯罪,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我看到最刺眼,也偏偏最无奈的一句话,叫“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像这种人小小年纪手段如此残忍的行凶,天生就是恶魔,这种人不重判,难道留着以后造福社会?

  放眼望去,你会发现,这早已不是孤例。

  在湖南邵东县,有3名学生,虽年纪尚小,却个个机体发育成熟,有着强烈的破坏欲。

  一次放学,3名少年一人手持一把木棍,拦住路过的女老师,对着头,一路狂敲。

  女教师寡不敌众,被逼到了厕所。

  3个小凶手抓住机会,将她砸倒在地,用毛巾捂住其鼻孔,活活闷死。

  然后,一番洗劫,继续潇洒挥霍。

  结果呢?

  因3名少年都未满14岁,所以均不用但刑事责任。

  在今年,湖北一名13岁的少年黄某,手持刀刃,蹲在小区电梯口。

  等同学小静一到,黄某立马冲上前去,用刀挟持小静,逼迫到楼上的空房·····

  3小时后,小静全身赤裸躺在地上,十多处刀伤,鲜血一地。

  临走时,男孩还晃了晃手中刀,说:“你记着,这是给你留作纪念的,我要你死后都记得我!”

  小静妈妈愤怒不已,然而,又一个更令人愤怒的消息:警方撤案,原因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妈妈恸哭:“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妈妈拿什么保护你呀?”

  又是今年,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海口公安边防破获三个盗窃团伙,缴获砍刀、棍棒、绳索等大量作案工具。

  这些人,打架、偷窃、敲诈勒索无恶不作,手段极其老练,犯案高达130余起。

  可谁曾料,这群犯罪团伙,未成年竟占90%,14岁以内的,竟高达80%!

  年龄最小的,仅为10岁。

  也就是说,在这群惯犯中,80%的犯罪人员,都可以免于牢狱之灾。

  一直都知道,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我不知道它到底是保护了未成年人,还是纵容了一起又一起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除了被曝光出来了的这些恶性事件,还有很多隐藏在水面之下的校园暴力事件。

  2016年,一位15岁的少年,在网吧被6名同学殴打4个小时后,命丧黄泉。

  整整4个小时,网吧里的同学中,没有人阻拦,没有人报警。施暴者肆无忌惮,下手之狠毒,令人侧目:打人用的棍子都断裂成几节。

  他的名字叫张超凡,出生于山西运城绛县卫庄镇下村。

  他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广为人知:所有校园暴力下的受害者,被嘲笑、被无视的人,一个孤独无望的弱者。

  张超凡下葬刚刚七天,张超凡的母亲田雪娟接受了采访。

  采访中,母亲的悲伤和愤怒溢于言表:

  “儿子被活活打死,这些孩子简直就是丧心病狂,这是未成年人做的事吗?我和老公都是独子,我们两家唯一的孩子没了!”

  这件事,留给了这家人永远不能抹掉的伤痛。

  近年来,未成年杀人事件屡屡刷屏,一搜一大把,那些坏孩子们的嘴脸,已经远远超乎了我们的想象。

  2010年,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其当年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时年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

  2015年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的恶性事件,但因3名罪犯均未满14周岁,最后不负刑责,被送往工读学校。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将过路23岁女老师泼汽油特重度烧伤,就在事发后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最终因方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有句古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浪子回头金不换,可是浪子回头,好难。

  犯罪心理学表示,少年时期的犯罪心理活动,会给后期的畸形心理,埋下不可磨灭的诱发因子。

  根据《中国教育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开始呈现低龄化趋势。

  一项根据未成年犯罪调查,14﹣18 周岁未成年人罪犯中,14岁以内的犯罪比例,2001年为12.3%,而至2014年时,升至20.11%。

  在2016年,据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罪犯案列公布,初中生犯罪竟占到了68.08%。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也越来越多。

  你有没有发现,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他们的心智似乎比我们想象的要成熟很多。

  有时甚至听到某些孩子开玩笑,说自己杀人不犯法。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仍是十几二十年前修订制定的,但现在的未成年人还是当年的未成年人吗?

  为什么现在那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结果受到争议,就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代滞后性。

  这不得不令人深思,保护法,究竟是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

  电影《烈日灼心》里的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但如果教育缺失,那人将只剩下动物性。

  每个人的少年时期,都会有一段”破坏欲“爆棚的时期,不用高深的理论,看看孩子们,再回想我们小时候那种调皮捣蛋摔坏东西和打人的冲动就很容易明白。

  电影《告白》说过,“如果你是邪恶的,那我又何必提醒你只是个孩子,人性的丑恶,或许有时候真的与年龄无关。”

  而英国的司法部也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

  或许,人性的善恶跟年龄没有绝对的关系。况且,单纯以年龄来判断一个人的心智,这合理吗?

  而人之初,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这也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人性真的能改变吗?如果可以,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在被释放出来后,又继续犯罪的未成年人呢?

  可怕的是,他们当中有人以自己尚未成年,来当免死金牌,一次又一次犯下滔天大罪。

  有时候,法律提供所谓的保护,反而成了他人作恶的资本。

  其实好多少年犯知道,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前你也可以干,但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

  他们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更可怕的是法律还在保护他们,这样的人渣真的值得被保护吗?

  而这种保护,对于被害者,尤其是同样尚未成年的被害者来说,是极大的不公!

  有时候,法律保护了未成年罪犯,但却没有保护到未成年受害者,这是多么大的悲哀!

  鲁迅说过,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每当未成年人犯了罪,“他还是个孩子啊”,就成了人们最不愿听到的辩解理由。

  或许,有些错误本不该被原谅,我们不该低估人性的恶。

  即便是年龄小,但如果他性本恶,并且毫无悔改之心,甚至继续犯罪,那也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代价!

  姑息未成年人作恶,其实就是对善良最大的惩罚!

  希望法律能保护到真正需要保护的人,而不是保护了未成年罪犯,却没有保护到未成年受害者。

  愿少一些伤害。

  转自: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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