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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打架服刑成本,好好看看!(附详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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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打架服刑成本,好好看看!(附详细处罚标准)

时间:2021-02-22 14:54:26 点击:837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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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轻者治安处罚,拘留1到15日;重者触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根据情况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等,下面就是详细的处罚标准。


治安处罚的详细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故意伤害罪的详细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聚众斗殴罪的详细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可以在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殴打型)的详细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郑重提醒大家:

不!要!打!架!了!

提醒


转自:刑事正义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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