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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河南主要调查数据整理,2021年或2021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2020年河南省赔偿案件的各项数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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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 |
|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
34750.34 |
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5163.75 |
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 |
20644.91 |
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2201.1 |
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0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3834元×20=87668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3834元×20=876680元。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338号文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三类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故2020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三类案件可以适用以上标准。
而三类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将高达到(34750.34元/年×20年)69500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将高达(20644.91元/年×20年)412898.2元。
河南省高院出台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等。
具体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序号 |
项目 |
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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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药费 |
按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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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误工费 |
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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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护理费 |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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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养费 |
50—100/天×营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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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费 |
按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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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宿费 |
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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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50元/天×住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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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损费 |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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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鉴定费 |
凭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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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费 |
凭票据,参照各地政府指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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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残疾赔偿金 |
60周岁及其以下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
||
三类案件城乡统一按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61—75周岁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系数 |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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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件城乡统一按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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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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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件城乡统一按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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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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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丧葬费 |
6个月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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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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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及其以下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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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61—75周岁 |
城镇: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 |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农村: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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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
16 |
精神损失费 |
死亡 |
5000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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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
5000×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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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
赔偿三个亲属的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
附:日、月、小时工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2014.6.18)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7.31)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转自: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殷永刚
刑辩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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