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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24】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57、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1条)【2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58、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38】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5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38】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27】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1、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27】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第286条)【27】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6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64、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65、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6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6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6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1、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42】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72、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二款)【17】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73、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5、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76、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7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7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36】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0、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1、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2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2、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28】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8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30】【31】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8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刑修九】
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87、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3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88、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第303条第2款)【33】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89、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刑法第225条)【23】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0、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刑法第225条)【24】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1、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第225条)【21】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经营(赌博机)罪(刑法第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93、非法经营(伪基站)罪(刑法第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9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刑法第318条)【39】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6、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8条)【39】
(一)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9】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8、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39】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9、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39】
(一)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导致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3.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30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101、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受灾30户以上,且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10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获取非法利益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0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10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0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失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失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滥用职权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0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10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上述情形(1-5)之一的,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属于“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08、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6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0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骗取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11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一款)
(一)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总面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1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二款)
(一)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1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7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3、编造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15、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1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1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19、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200万美元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单笔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2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21、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30%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三)虚开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2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一)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以上不满7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不满3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2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以上不满7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12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250十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三)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12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
(一)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12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一)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28、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0次以上或者强迫30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29、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一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万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万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巨大的情形。
130、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等,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等结果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131、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32、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情形。
133、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毁坏公私财物10次以上的;
2.纠集30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4、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10次以上的;
3.纠集30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
13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一款)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差额特别巨大”。
136、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一)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二)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3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两高2013标准)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河南2013标准)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轻伤30人以上的;
4.导致5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两高标准和河南标准有所不同
13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6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9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9、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9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12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4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不征或者少征应收税款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注:2013年,河南省高院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对50余个罪名的数额、情节标准做了规定,除个别标准因与国家新的司法解释相违背而失效外,其他标准仍应有效。上述100-141项罪名即根据上述纪要以及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等文件整理,仅供参考。
附相关标准文件
地方文件
【1】河南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豫高法〔2017〕272号)
【2】河南省高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3】河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4】河南省两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豫高法[2014]211号)
【5】河南省高院、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6】河南省高院、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7】河南省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
国家文件
【8】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9】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10】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1】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12】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13】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14】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15】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17】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18】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19】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21】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
【2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3】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2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25】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6】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27】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28】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29】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30】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5〕16号)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
【3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
【3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34】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35】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36】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37】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38】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39】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40】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4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4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43】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刑辩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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