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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自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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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自白”的规范

时间:2021-01-21 18:18:31 点击:2218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直延伸到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并将“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个人以为值得关注的是第五条关于非自愿供述中的“重复自白”问题。


        第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一、自愿供述不等于自由意志 

        自愿供述其实是对强迫供述行为的否定,并非泛指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保障下,都不可能是完全自愿的,都是受到外部压力的结果。《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出台界定了非法取证行为的范围,只要禁止了非法取证的行为,则侦查人员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也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可能。


二、判断重复自白属于非自愿供述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复自白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判断重复自白是否属于非自愿供述的标准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做出相同供述时是否受到了前次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规定》第五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认定:第一,讯问人员是否发生了变化;第二,诉讼阶段是否发生了变化;第三,是否告知了相应的权利和法律后果。


       首先,关于讯问人员的因素。更换侦查人员重新讯问,犯罪嫌疑人受到前次非法取证行为影响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发生变化,不仅要审查讯问笔录,更要审查提押证。如果原有的侦查人员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增强了新的侦查人员,原则上嫌疑人很容易受到上次刑讯的影响,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关于诉讼阶段的因素。从侦查阶段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讯问环境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选择权得到尊重,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供述的因素已经消除。


       再次,明确告知权利和法律后果。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首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阶段的诉讼意义,明确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重复自白应当视为具有自愿性。

       转自:法意诗情


      刑辩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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