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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类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交友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借贷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归案后常常以“系男女朋友关系”“补签有借条”等借口,辩称自己只是编造理由借用而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属民间借贷纠纷,妄图逃脱刑法的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基本遵循,但认定诈骗罪不能仅根据被害人财产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从证据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在行为人口供缺位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事前、事后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借助刑事推定制度,也能有效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与推定。刑法通说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由于主观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像客观要件那样显性地存在,具有抽象性、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交友类借贷型诈骗”主观要件直接证明比较困难,往往需要通过刑事推定予以认定。
推定,是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思维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证明,而是一种替代司法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机制,在认定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一般而言,证据法学理论中,通常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简言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推定;司法人员运用经验法则、自然理性等作出的推定则为事实推定,关于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即属此类,因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人员须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定。
推定规则: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刑事证据法上之推定,是通过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化联系来完成的。推定必须植根于基础性事实,即在案的诸多客观事实或行为。客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外在表征,主观目的认定不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而应将主观目的的判定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综合考量之上。作为推导基础的客观事实,称之为基础事实;推导出的结论,称之为推定事实。在交友类借贷型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通常可以从几个方面的基础事实着手:
首先,认识之初是否使用了欺骗手段。主要表现在:其一,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假名字与被害人交往。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并非真心与被害人相处,为了避免使用真实姓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逃脱可能的风险,常常编造虚假名字与他人交往。其二,行为人是否夸大了自己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善于包装自己,常常租豪车、装大款,为了诱使被害人上钩,还虚构本人经营有公司或者是公司高管等,骗取被害人信任,与之深入交往。
其次,相识之中是否蓄意寻找各种理由骗取财物。实践中,在行为人与被害人感情日渐升温之后,行为人便开始了自己的骗钱行径,往往会编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并承诺日后加息返还。偶尔,还以亲人生病住院、帮朋友还钱等为借口,以假情义行真骗钱之实。由于行为人在日常交往中,经常会发一些与工程或项目有关的视频、图片等信息,往往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相信行为人借钱之后有经济能力归还,加之以男女朋友相处的因素,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借钱请求一般都会满足。
再次,骗钱之后资金是否用于创造履约能力的活动。实践中,行为人骗取资金后,从未用于正常的投资经营,而是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行为。甚至,行为人还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与其他人的交往活动中。
zui后,被识破之后是否积极筹款退还资金。通常,随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长期交往,当被害人洞察出行为人的一切都是编造的、虚假的之后,被害人往往会立即要求断绝关系,并提出还款要求。此时,部分行为人往往自作聪明,打一张借条给被害人,以为这样做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便不会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却没有任何的还款行为。实质上,行为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也没有积极还款的意愿,补签的借条只是试图掩盖诈骗行为的空头支票,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案件认定:证据裁判主义与证明责任转移。推定作为替代司法证明的方法,表面上是证据裁判主义的例外,但实质上,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依然要遵循证据裁判主义原则。换言之,推定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基础事实必须已经得到在案证据的充分证实。
刑事推定制度的创设,是基于有效打击犯罪的考量,免去了控方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负担。对于被追诉方来说,如果要反驳推定的结论,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如此,推定规则中,使得被追诉方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证据法理论上称之为证明责任的转移。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客观地再现了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日常交往情况,尤其是行为人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情况、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财产的情况;证人证言、行为人银行账户有力地揭开了行为人的虚伪面纱;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等客观地记录了被害人转给行为人的全部资金,等等。面对诸多客观事实,行为人根本提不出任何相反事实予以有效反驳。
综上,在交友类借贷型诈骗案中,基于诸多基础事实均得到在案证据的充分证实,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据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交友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作者:周鹏辉 马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20.8.26第三版)
转自:刑辩参考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 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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