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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课堂上,有个历久弥新的段子,老师对着阶梯教室满满当当的法学院学生打趣说,将来工作之后就是一半同学在抓另一半同学,一半同学在审判另一半同学,一半同学在给另一半同学辩护。
谁料想,生活比段子更无常。从公诉席到被告席,也只有一步之遥。坐在庭上的人往往觉得这一步就是千里,旁观的人又以为这千里只是一步。前者因此肆无忌惮视违法为寻常,后者则以为落马只是一时不慎。
2020年7月27日,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通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委员、员额检察官李书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至此,轰动一时的包头案公诉人被当庭举报受贿30万元一事终于等来“官宣”。
同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指定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辩护律师反复呼吁的移出包头、异地管辖终于实现,案件公正审理获得了基本的程序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两次召开党组会,讨论王永明涉黑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检察院指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起诉书出现多次错漏,诉讼监督不规范、不严格,检察官李书耀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自治区检察院要求包头市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执法司法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正在进行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刻剖析反思,认真汲取教训,严肃执纪问责。
事实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出的“起诉书出现多次错漏,诉讼监督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在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就多次向合议庭、检察官指出,反复申说法律规定,再三指明违法之处,奈何合议庭和检察官置若罔闻,一意强推庭审,直言法庭不解决这些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有违法之处可向有关机关控告。
检察官李书耀制作的起诉书,其内容存在严重错误。起诉书没有区分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没有区分违法和犯罪,指控的具体事实不明,每起事实指控哪些被告人不明;并且,起诉书将红红、贝贝、老乔之类的小名、昵称认定为绰号,明显与事实不符;此外,起诉书还有将“公安机关”写成“东安机关”、将名字中“兵”写成“斌”、将“月”写成“年”等令人哭笑不得的错误。可以说,起诉书的内容和质量,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样本》(2020年版)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58条“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的规定。对此,辩护律师多次当庭指出,然而检察院却无动于衷、拒不纠正。
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申请包括检察长徐亚光、副检察长闻立新、检委会委员李书耀在内的检察人员回避后,检察院却拒绝制作并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而是直接向合议庭送交了抬头为法院的决定书。这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拒不向提出申请的被告人、辩护人送达决定书,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如何实现?
回避难,不止一次。2020年7月11日,公诉人李书耀被当庭举报收受被告人家属30万元,随后,辩护人申请李书耀回避。7月12日,被举报受贿30万、申请回避的检察官李书耀如常出庭支持公诉。检察长徐亚光不仅不纠正这一违法行为,还称昨日合议庭已经作出决定,检察官李书耀暂时不需要回避,涉嫌收受贿赂也不是刑诉法第20条回避情形中的请客送礼,并且纪委调查没有结果前,辩护人也不得申请回避。这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1条“对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3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的规定。
最令人震惊的庭审事故,当属辩护律师发言时,本案第四公诉人张慧霞当庭宣读法律监督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572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官对庭审只能事后监督,不得当庭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法律监督意见必须以检察院的名义,而不能以公诉人张慧霞个人的名义提出。此外,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570条,检察院在庭审现场监督的是法庭,而不是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十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无论是合议庭组成明显违法、剥夺律师辩护资格、不公开审判限制旁听、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女被告人遭男法警殴打调查无果、检察官助理当庭辱骂辩护律师,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对这些违法之处全都视若无睹,法律监督权形同虚设,实在令检察机关蒙羞。
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辩护律师无不三番五次、费心费力向合议庭、公诉人陈说,结果法官、检察官置若罔闻,也许还觉得律师是在故意扰乱庭审。法、检一意孤行,不遵守法定程序,漠视程序正义,强推庭审,13名辩护律师完全无法履行辩护职责,被迫解除委托。
如今,拒不回避的公诉人李书耀已经依法接受纪委监委纪律检查、监察调查,轰动一时的包头案也被移出包头,由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指定异地管辖。合议庭此前7月底彻底结案的目标,如今听起来像是一句梦呓,只是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来说,这场疯狂的庭审是彻彻底底的梦魇。
中央政法委“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铿锵之言犹在耳际,包头案的第二公诉人李书耀就首当其冲,接受纪委监委调查。这位年轻的“80后”检察官,在担任员额检察官短短一年后就入选监察委员会委员,正是意气奋发、前途无限之际,正要拿包头案大操大办,却没想到在最春风得意的时候马失前蹄。
刀刃向内,李书耀不是第 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他们低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个别害群之马,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
整顿,当以包头为始!
转载来自刑辩前沿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优 秀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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