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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人民检新批复一个(2020.3.2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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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人民检新批复一个(2020.3.21起施行)

时间:2020-03-31 09:01:09 点击:1975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1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由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本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转自: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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