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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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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

时间:2020-01-02 16:45:40 点击:2266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每一次恶性案件发生,都会有一种喊杀的声音出来。这让我想起了药家鑫。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2011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在其新浪认证微博中写道:“张显(药家鑫案死者张妙的亲属、药家鑫案民事原告诉讼代理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在微博上编造许多子虚乌有的事实,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或‘富二代’,意在让广大不知情的网民对药家鑫父母产生仇恨。”并对自己的住房、职业等问题予以澄清。
  
  8月4日,药庆卫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显名誉侵权。
  
  9月5日下午,药庆卫又向法院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判令张显连续30天在知名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刊登不少于3000字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2012年8月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认定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微博和博文,并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药庆卫以侵权未予全面认定、惩戒力度较小等为由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二审判决,驳回药庆卫上诉请求。
  
  以上新闻引自《方圆》2019年9月下10月上合刊05页。
  
  所有的恶性犯罪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但是单纯宣泄鼓动情绪,从来不是法治思维,不利于理性的查清事实并对案件进行司法裁量。
  
  这种评价所展现的是一种道德优越感,舆论审判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审判,而不是法治审判。
  
  而且被告人再罪大恶极,也不应被剥夺他认罪认罚的权利,再敏感复杂的案件,也不存在认罪认罚的禁区。
  
  刑事诉讼法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没有对认罪认罚进行任何的条件限制。
  
  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第5条进一步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
  
  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也就是认罪认罚无禁区,只是认罪认罚不是必然从宽,是否从宽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那么认罪认罚之后不从宽还有没有意义?
  
  有意义。
  
  认罪认罚制度从来不是功利的计算,它有着更加深层的法治逻辑。
  
  极端来说,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他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也从宽不了,只能是死刑了。如果被告人能够接受这种刑罚安排,司法机关为什么要拒绝?
  
  主张拒绝的人是在拒绝什么呢?
  
  你主张该杀,被告人自认该死,你还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
  
  实际上,你在拒绝接受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你的眼里因为他犯下严重的罪行就剥夺了依法对待的权利。
  
  曾几何时,我们甚至不能接受律师为恶性案件的被告人辩护,这些律师在辩护后都会背上“为坏人辩护”的“恶名”,长时间不能摆脱。现在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了,这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再比如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就认为可能不太适合适用认罪认罚,虽然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再次重申了可以适用。但还是有一些人存在思想顾虑,担心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不是就是态度上显得不坚决。
  
  这首先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解。
  
  宽严相济首先要辩证理解“宽”和“严”。宽严相济之“宽”的基本策略与目的是通过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法律上各种从宽处理措施,防止犯罪者再犯及促成其再社会化。
  
  但是“宽”并不是的,对这些犯罪案件中主观恶性较深、客观行为较为恶劣的被告人,虽然也认罪认罚的,但在“宽”的大原则下也要体现量刑幅度减让上的“严”,以及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的“严”,做到宽中有严。
  
  同样,对于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严”也不是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客观行为较轻微的从犯、胁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则应该适用“宽”的刑事政策,即以“严”为原则、“宽”为例外,严中有宽。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处遇为根本内容的。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
  
  一概从严,实际上是不讲策略、不讲政策,只表决心,不敢担当。只是怕自己担责任,而没有考虑事情是否真正做好。
  
  只有区别对待,才能真正体现分化瓦解,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转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事实上,法治思维告诉我们,再严重的犯罪,被告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都应当享有与其他被告人一样的诉讼权利。如果其他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他也一样可以。只是在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上存在差别而已。我们在考虑认罪认罚的时候往加上“从宽”两个字,就好像两者是捆绑在一起的,认罪认罚就必然从宽,不从宽还认罪认罚干嘛?
  
  这是实际上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观念,即使不能得到从宽,认罪认罚就没有意义了吗?
  
  去年办了一件抢劫案,上诉人之前是快递员,后来陷入微信群的赌博不能自拔,又因为老婆怀孕着急用钱,走上了犯罪道路。到案那一起抢劫是上诉人利用经常在该小区送快递比较了解用户情况的便利,锁定女性用户,以假装送快递的方式骗开房门进行入室抢劫,终以大量胶布缠绕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
  
  这一次是第二次上诉了,上一次上诉时又坦白了一起抢劫案,也是致人死亡。提讯时上诉人对案件的细节有一些辩解,但核心的诉求还是认为自己都主动交代了一起了,是立功,能不能从宽,不想死。
  
  我和他说,你主动交代,我们欢迎,也认可,但根据法律同种数罪是坦白,不是立功。另外,我说两起人命在身,恐怕也难逃一死了,如果你真想法庭从宽,那就好好认罪,那些辩解意义不大,这样还有一线希望,但是我必须说希望不大。
  
  但是有一点我是可以承诺的,就是我可以帮助他把犯罪源头打掉,问他愿不愿意?
  
  他非常愿意,他对这个微信赌博群也深恶痛绝。然后,我们用了大概三分之二的提讯时间了解微信群赌博的细节,包括如何发红包猜大小的具体方式,庄家主要都是谁,入群方式,人员组成,他的手机密码等等,终将该犯罪线索已转公安查处。
  
  在开庭时,我并没有为了追求维持死刑的结果就只是单方面强调案情严重的一面,我将我对这个案件的思考和犹豫都呈现出来。
  
  我说这个案子让检察官反复权衡,一方面上诉人非常配合,始终认罪,还主动坦白一起抢劫,并且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犯罪源头,认罪态度不可谓不好;但是另一个方面,本案的罪行非常严重,两条人命在身,我国又是有死刑的国家,考虑现在社会的接受程度,不判死刑恐怕公众很难接受。因此,建议维持原判。但是检察官想说,认罪之后虽然没有从宽,但认罪并不是没有意义的。
  
  一是给被害人家属以极大的宽慰,尤其是坦白出的这一起,如果上诉人不说出来,不知道何时才能真相大白;
  
  二是作为一名父亲,虽然犯了罪,但是敢作敢当,在这个意义上也算上给自己的孩子一个“榜样”;
  
  三是都说出来了,到了临走那一天,也可以获得自己内心的平静。这些不是虚无缥缈的,都是实实在在的。
  
  上诉人在陈述时失声痛哭,他说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机会,如果不能他希望死后能将器官捐献国家,悔罪莫过如此吧。
  
  这就是认罪认罚的价值,即使被告人犯了罪,犯了罪大恶极的重罪。而他愿意坦然面对、认罪伏法。司法机关没有理由不接受这份善意,即使不能不能做到从宽,但是程序上多少可以适当简化,法官下判时多一份决心,死刑复核时也会踏实一些,快一些。
  
  面对一个自愿接受处罚的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属和公众多少也可以获得一丝宽慰,总比死不认罪、毫无悔意强吧?这些难道没有意义么?
  
  而重要的是,被告人获得了一个展现自己善意的机会,司法机关接受了他这个认罪认罚的态度就已经是对他的肯定,并不需要一定从宽。有些被告人也深知罪行深重,明知不可能从宽,他不是要从宽,他只是要证明自己不是天生的坏人,还有尚未泯灭的人性。
  
  我们凭什么拒绝这种尚未泯灭的人性?
  
  我们展现的只是自己的道德优越感。我们在指责他罪行的同时,还要对他的人格进行再次贬低,这是一种道德审判。
  
  我们以不可能从宽为名,就剥夺了他认罪认罚的机会,其实是在剥夺法治的机会。
  
  我们在给法治划定禁区,让它无法照到这些重罪之人,因为他们注定黑暗,而无权获得一丝光明。
  
  事实上,法治之光无法投射的地方何谈法治。
  
  屏蔽法治之光的人岂敢曰法。
  
  认罪认罚无禁区,因为法治不应有禁区。
  
  作者:刘哲
  
  原题:法治无禁区
  
  转自: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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