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司法工作者,我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为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我的行为已触犯党纪国法,我认罪、悔罪,我自愿接受组织给予的任何处罚。”面对组织的审查调查,本应坚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黄金龙既懊悔又惭愧。
黄金龙,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从一名退伍军人到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工作局局长,成长为当地手握重权的法院副院长,黄金龙用了20年时间。走上领导岗位的黄金龙,在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的交织当中逐渐迷失方向,陷入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围城,加之自己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人越来越飘飘然,思想防线也开始慢慢失守。
早在2005年,时任册亨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的黄金龙,在赵某申请执行与杨某的民事纠纷执行案中,收取赵某5000元“服务费”后,为赵某追回了30万元欠款。结案后,钻进“钱眼”的黄金龙又以购车差钱为由,向赵某索要了3万元“辛苦费”。
2009年,个体老板丁某因合同纠纷被合伙人肖某告到法院,丁某希望黄金龙帮助自己把案子压一压,不要执行其所挂靠的公司,黄金龙“一一照办”,先后收了6000元“压案费”……
“当官发财两条道,脚踩两船迟早翻。”然而,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黄金龙心中自有“门道”,他把当官作为发财的途径,把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当成利益交换的“筹码”。
欲望的闸门一打开,人就像魔鬼一样疯狂。被贪欲冲昏头脑的黄金龙,利用职权便利“捞金”成为常态,不仅办案要“收费”,就连群众到法院办事停车也要“收费”。罗某有几个案子要到法院办理,经常在法院停车,由于法院停车位紧张,黄金龙便帮忙罗某协调停车问题,居然收了罗某5000元的“停车费”。
随着职务不断晋升,“朋友”越来越多,面临的诱惑也越来越多,心存侥幸的黄金龙权力观、价值观更加扭曲。在他看来,只要用好手中的权力,就能“挣到”更多的财富,同时还要想方设法“用钱生钱”。
经常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黄金龙深知,高利贷才是“用钱生钱”的“生财之道”。因为经常强制执行,担任县法院副院长的黄金龙与以杨某、韦某某为首的“套路贷”团伙“混熟”了,并称兄道弟,形成利益集团,大肆聚敛钱财。
2013年,在杨某、韦某某与查某的债务纠纷一案中,黄金龙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册亨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毛某某、立案庭庭长方某某(均另案处理)打招呼,违反法定程序,利用司法权力保护杨某、韦某某非法利益。
2015年10月,在未核清财产权属问题的情况下,黄金龙为维护“套路贷”团伙的利益,擅自安排工作人员制作并下达执行裁定书,非法将案外人员的财产执行给杨某、韦某某,致使财产实际所有人经济损失28.892万元……
“看着杨某、韦某某这些社会‘混混儿’大把大把地花钱,我觉得光有权却没钱的日子没意思,心态渐渐失衡,产生攀比心理,是贪欲让我走向了腐化堕落。”黄金龙交代,他以装修房屋的名义向县信用社申请了20万元贷款拿给杨某、韦某某放贷,非法获取高额利息。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黄金龙共收到利息13万余元。2017年8月,黄金龙又拿出5万元放贷。但韦某某并未将该笔资金放贷,而是以支付5个月利息为名变相贿赂黄金龙2.5万元。
尝到高额利息甜头后,黄金龙自然极力维护杨某、韦某某犯罪团伙的利益。对于杨某、韦某某起诉的案子,黄金龙甘当“保护伞”,执法犯法,助纣为虐,屡闯“红灯”,放任以杨某、韦某某为首的涉恶团伙发展壮大、为害一方。
2013年至2018年,黄金龙还多次接受杨某、韦某某的吃请,违规收受现金8万元以及价值1.886万元的各种烟酒、手机等财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绳之以法是“保护伞”注定的下场。2018年10月,黄金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2019年7月,黄金龙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3万元。
“现在想来,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多么的丑陋,手段是多么的可憎,贪婪的心是多么的黑暗,灵魂是多么的龌龊……”从法院副院长沦为阶下囚,铁窗内的黄金龙痛悔不已。
然而,一切为时已晚。在这场利益与权力的交织当中,做着“当官发财两不误”美梦的黄金龙,彻底败下阵来。法官知法犯法,坐惯审判席上的他,做梦也没想到会在审判席下受审,台上与台下,悬在一念之间。而等待他的,只能是难熬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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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廉洁黔西南”发布通报,黔西南州册亨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金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黄金龙,男,布依族,1968年10月生,贵州册亨县人,大学学历, 1986年11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8年10月23日,黔西南州纪委州监委发布通报,经查,黄金龙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吃请,收受服务对象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在审查调查期间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打招呼干预司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以转贷为目的,套取信贷机构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取高利;滥用职权执行判决造成他人经济财产损失。黄金龙身为中共党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为杨某、韦某某等“套路贷”涉恶团伙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经中共册亨县纪委常委会议、册亨县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中共册亨县委批准,决定给予黄金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年7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黄金龙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2、黄金龙退缴赃款人民币29万元中,受贿赃款人民币16.1万元、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人民币12.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贵州省册亨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三、黄金龙交到法院的赃款人民币1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来源:黔西南州纪委监委
转自:律法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