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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
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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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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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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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情形 |
特殊情形 |
个人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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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 |
200万元以上 |
1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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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一般160万元以上 |
一般8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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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 |
100万元以上 |
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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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80万元以上 |
4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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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 |
80万元以上 |
4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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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一般64万元以上 |
一般3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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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 |
40万元以上 |
2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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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32万元以上 |
16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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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 |
50人以上 |
15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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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一般40人以上 |
一般12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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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 |
25人以上 |
75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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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20人以上 |
6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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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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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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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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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情形 |
特殊情形 |
个人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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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 |
1000万元以上 |
5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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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一般800万元以上 |
一般4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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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 |
500万元以上 |
2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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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400万元以上 |
2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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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 |
400万元以上 |
2000万元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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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一般320万元以上 |
一般16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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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 |
200万元以上 |
1000万元以上 |
||
|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160万元以上 |
8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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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 |
250人以上 |
75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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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一般200人以上 |
一般6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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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 |
125人以上 |
375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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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
100人以上 |
3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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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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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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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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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式 |
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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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方式 |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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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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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计算方式 |
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 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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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刑事正义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洛阳十佳律师,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社科联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牛律师学院刑辩团队成员。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经济师,全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师;洛阳市中院立案庭特邀咨询顾问、市妇联特邀咨询法律专家;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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