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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末日!两年内放贷10次以上、年利超36%高利贷,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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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末日!两年内放贷10次以上、年利超36%高利贷,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

时间:2019-12-18 16:38:07 点击:3138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那么,非法放贷究竟究竟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味着可面临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可以说,昨天发布新规,就是高利贷的末日!!!
  
  
  问:之前放高利贷是否面临刑事处罚?
  
  
  答:新规不具备朔及力,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10月21日起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否则,将有大量的放高利贷的人或单位将面临刑事处罚。
  
  
  问:今后还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吗?
  
  
  答:以自有资金,不触及年利率36%的红线,还是可以继续放贷,但是,不能非法催收。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来源:两高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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