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

时间:2019-05-15 14:51:58 点击:2453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

  立案标准: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234条、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而对于般的非法拘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三、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五、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RESS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HOTLINE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我们

Online contact 在线联系
提交法律咨询及获取方案
版权所有:张原芳金牌律师   豫ICP备12022504号-1   豫公网安备41031102000620   网站XML   技术支持:尚贤科技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15838556052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