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两高部:公共交通上抢方向盘等般不得适用缓刑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两高部:公共交通上抢方向盘等般不得适用缓刑

时间:2019-10-25 09:42:11 点击:2848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近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问题。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防护、严惩妨害安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意见》要求,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的价值导向。同时,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通过发布案件进展情况、以案释法、褒扬见义勇为行为等方式,向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RESS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HOTLINE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我们

Online contact 在线联系
提交法律咨询及获取方案
版权所有:张原芳金牌律师   豫ICP备12022504号-1   豫公网安备41031102000620   网站XML   技术支持:尚贤科技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15838556052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