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各种各样的信用卡,越来越多的融入了我们的生活,它能简化收费手续、增强消费安、方便购物消费,深受的消费者的欢迎。但随之而来的,出现了各种不法现象,如持卡者非法套取现金、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等。为远离犯罪,我们有必要知道,这些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信用卡套取现金超过定数额的,认定为刑事犯罪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依照刑法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违反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
2009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2005年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解释》七条规定,违反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3、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二、什么是恶意透支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