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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非法高利贷可能触犯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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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非法高利贷可能触犯的罪名

时间:2018-03-06 01:48:08 点击:8077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在这次中央发起的扫黑除恶斗争中,在各地列举的十类黑恶势力中,非法高利贷赫然在目,那么这些非法高利贷到底触犯了什么罪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质,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三、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四、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别严重的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六、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征。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八、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也不能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概而论,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应该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做好行刑衔接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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