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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境界是基础阶段
要达到层境界,分为两个方面,系统学习法条和权威教科书。
方面,通过法条学习法理,养成用法言法语表达的习惯。
对于刚进入刑事辩护这个域的律师而言,打好扎实的法学基础非常重要。系统学习与刑事辩护相关的法律(即法条),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非常重要。
刑法方面法条,冯江编著的《刑法厚细(三版)》(原名《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中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搜集的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比较面、及时,按照《刑法》顺序排列,查询也较方便。
刑事诉讼法方面法条,刘志伟等编著的《刑事诉讼法本通(12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也是按照法条顺序,嵌入各种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查询也较方便。
中没有门的证据法典,相关法条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的五章“证据”中,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的相关法律解释和规定中,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通过学习上述法条,熟练掌握法条上的用语,即所谓“法言法语”,养成用“法言法语”思考问题和撰写法律文书的习惯。
例如,刑事案件对认定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这才是法言法语,而不是意思相近的“证据确凿”。“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法言法语,在法律上也是有定含义的。《刑事诉讼法》53条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又例如:刑法条文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自己表述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种不业的表达。
二方面,通过权威教科书来学习法理,熟练掌握两个犯罪论体系。
为什么要学习权威的教科书?因为在中,权威的知识才具备公信力,才具有普遍遵奉的价值,才会被司法部门所采纳。通过法条来学习法理,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前所述,通过对法条有定的熟悉之后,再系统学习权威的教科书达到学习法理的过程(当然也可以边学习法条边学习权威的教科书)。中刑法学界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分为四要件理论体系和三阶层理论体系。这两种理论体系,都要熟练地掌握。
四要件理论体系,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长期占据我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主流,是来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四要件理论在中的权威学者有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陈光中(中政法大学)、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等。以四要件理论体系编写的权威教科书有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樊崇义主编的《证据法学(六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三阶层理论体系,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层层递进关系。三阶层理论来源于德和日本刑法理论,近年来越来越为内法学界所接受。三阶层理论在中的权威学者有陈兴良(北京大学)、张明楷(清华大学)、周光权(清华大学)。以三阶层体系编写的权威教材有陈兴良、周光权主编的《刑法学(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张明楷著的《刑法学(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我个人认为,在上述刑法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学术水平尤为出众。陈兴良教授所倡导的三阶层的犯罪理论体系,适合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律师重点关注的是出罪,而非入罪。某些疑难复杂案件,用四要件理论分析往往是构成犯罪的,而用陈兴良教授等人的三阶层理论来分析,可能就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教授也是倡导三阶层理论的学者,但是他的某些观点太超前,在论证上又不够充分,往往难以被人接受。所以我们在阅读他的著作时,对律师有利的(出罪)观点就拿来为己所用,对律师不利的(入罪)观点就不用。
通过看位律师读怎么样的书,就能看出他的业基础如何。如果位律师读的都是权威学者的法学著作,他的业水平就高,而如果他读的是非学者的书,读非权威的书,那只能说明他的鉴别能力、认识能力有限,相应的法学基础、认知水平也高不到哪里去。
除了阅读权威教科书之外,还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熟悉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诉讼程序中,哪个阶段需要出什么文书?文书的作用是什么?格式、内容是怎样的?这些需要通过实际办案,多看多写,才能了然于胸。
达到层境界的标准是,能熟练掌握基本刑法理论,使用准确的法言法语、清晰的法律逻辑撰写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法律文书。但是,中的刑事辩护律师中,有三分之二连这个标准都达不到。
二、二层境界是阶段
当刑事辩护律师打好了阶段的基础后,就可以开始充实提高了。不能仅满足于阅读阶段的权威教科书了,而是要在原有基础上,阅读权威学者的法学著。法学著和教科书的区别,是著必须具备定的理论深度和高度。
四要件理论的权威学者中,有些擅长刑法总则研究,有些擅长刑法分则研究。前者如高铭暄,他的著有《刑法学原理》(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后者如王作富,他主编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五版)》(中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是刑法分则域面的研究之。赵秉志主编的《中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1卷-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011年版),通过典型疑难案例,对刑法分则的罪名给出了详尽的业分析和法理解析。
三阶层理论的权威学者中,陈兴良、张明楷在刑法总则、分则方面都有著。如陈兴良主编的《刑法总论精释(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张明楷著的《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二版)》(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樊崇义(中政法大学)在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都有著,他主编有《刑事诉讼法学(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证据法学(六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学术深度都比较高。不过总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研究的著比较少,不像刑法总则、分则研究的著那么多,研究深度也没那么深。
除了研究权威学者的著之外,还需要研究人民法院审理或公布的权威案例,对于各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很大。人民法院的权威案例通过《人民法院公报》和《刑事审判参考》对外公布。《人民法院公报》分为月刊版和年鉴版两种,后者是前者的汇总。《刑事审判参考》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是不定期出版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自1999年4月创刊,截至2017年8月,已经出版了107集。2009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公布的权威案例分类汇总为《中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出版,2012年出版增补版,的是2017年出版的增订3版(共七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刑事辩护律师通过阅读人民法院法官对这些案例的评析,可以增强法言法语表达和法律业素养。在案件辩护过程中,如能引用这些权威案例来增强自己的辩护观点,对法院审判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果。
达到二层境界的标准是,律师能将高深的法学理论和权威案例相结合,将刑法总则和分则相结合,通过熟练运用证据规则,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如果能达到这二层境界,在刑事辩护律师里,已经是水平了。
三、三层境界是大成阶段
大成阶段是境界,也同样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这是建立在前面两层境界的基础上,达到更高层次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刑事辩护律师旦进入了境界,就不会再把人民法院公布的权威案例奉为圭臬,就会发现这些权威案例也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学》(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就是这样部著。陈兴良在该书中,对人民法院审理或公布的案例出现的各种问题,做了的评析,诸如概念错误、法理错误、逻辑错误,比比皆是。我们不必想当然地以为人民法院的法官业水平,其实他们审理或公布的案例,也可能存在商榷的余地。
之所以要注意到上述权威案例也可能存在问题,这是因为,这些权威案例,基本上都是有罪判决。而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价值不大,无罪或轻罪才是追求的目标。当有罪、罪重的权威案例不能为我们所用时,就引述权威学者的观点或学说为我们所用,以增加更多的辩点。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除了引用权威学者的观点来增强无罪辩护果之外,还要将与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案例相结合,这就是刑事辩护的境界了。
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案例,并没有现成的著作可以参考。律师平时要根据自己的业化细分域,搜集具体某几个罪名的无罪判决书,并总结无罪裁判要旨,供自己在实务中灵活运用。收集判决书的网站,是人民法院主办的“中裁判文书网”,也可使用“无讼案例”网和“北大法宝”网。
目前中法院的无罪判决率低,而且近年来持续走低,大约在千分之以下。而欧美的法院,无罪判决率般在25%左右。但在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既是目的,也是策略。用无罪辩护的思维与视角才能限度地发现案件问题,然后再选择不同的策略去应对。如果辩护律师能找到权威学者的观点和法院无罪判例,就会使得无罪辩护更加有理有据,那么,即便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不判无罪,也很有可能或更改罪名,或降格以求从轻、减轻发落,取得比认罪还轻的辩护果,辩护律师也就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成为中刑事辩护律师,除了文本阅读(权威理论和权威案例)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提升自己的办案技能和技巧。这个话题就不是篇短文就能论述清楚的。
另外,注才能业,律师行业如医生行业样,也讲究其域的精细化、业化。刑事辩护律师定要注于某细分域才能达至大成,如诈骗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成为该域的家,切忌做面面俱到的“万金油律师”。因为个人的精力有限,即使是刑事辩护域,也是千头万绪、博大精深,任何人都不可能样样精通。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刑事案件都精通的律师,所谓“博而不精、博而不”就是这个道理。
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业,只有注,才能业。刑辩律师注于某细分域后,对该域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历练,长期积累这方面的技能和技巧,才能达到大成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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