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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单位自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行为人作为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单位及其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个人成立自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24期》151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鹭京海公司犯有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该罪行是由能够代表被告单位厦门鹭京海公司意志的负责人即公司总经理陈德福直接决定并伙同内部人王建社共同实施的。作为被告单位总经理的陈德福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陈德福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陈德福个人成立自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并不必然构成单位自,只有基于单位意志的自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24期,西班牙斯威德福亚洲贸易有限公司等
走私案 ,审 (2010)宁刑二初字19号
江苏省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意见》精神,不论是单位集体决定自还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体现的均是单位整体意志,也就是说,只有基于单位自意志的自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本案被告人WIM虽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其在归案前已于2008年6月离开斯威德福公司上海代表处,因此,其在归案时的自行为仅能反映其个人意志,并不代表单位意志,故不能认定单位构成自。因此,尽管被告人李何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亦不构成自。
十三、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有关单位反映案件事实,没有隐瞒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没有逃避可能的刑事处理,不论其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47期》381号 ,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北京市二中人民法院认为,董曙光主动向被盗单位举报了其与他人盗窃该单位物品的情况,并由被盗单位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报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董曙光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至于投案的动机和其在审期间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的成立。
裁判要旨2:仅仅向被害人承认作案,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55期》437号,周建龙盗窃案
人民法院认为:周建龙向被害人承认自己的盗窃事实、向被害人书写“借条”及“还款保证书”,后归还部分赃款的这行为,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因被害人告诉引致的司法处理,而是反映出其存在不愿意“接受审查和裁判”,与被害人“私了”的心态。因此,周建龙的行为缺乏自愿“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自本质征,不能认定为自,二审法院据此没有采纳其此项上诉理由是正确的。
十四、投递信件型自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被告人潜逃境外,先以信件投案,在回入境时被抓获应当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唐金非法经营案
人民法院认为,从主观方面来肴,本案被告人唐金犯罪后潜逃至外,并长期滞留在外,我司法机关难以将其缉拿归案,后在其妻的劝导下,主动给福清市公安局发信表明自己愿意自,证实其在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自愿性;从客观方面来肴,在公安机关追捕唐金期间,唐金完可以在外长期居住,但是其放弃了在外滞留不归的机会,在向公安机关表明自的意愿后,自动返回内。其行为已经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投案的自动性,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投案的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完符合刑法规定的自条件,应当认定其具有自情节。
十五、其他类型自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需区别对待:前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使逃跑后再主动投案,对前罪也不应认定为自,但其所犯后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对后罪可以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103集》1081号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镇江市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属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再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构成要件。抗诉机关对该部分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的成立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吴某故意伤害罪属自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2:对恶意自、犯罪情节别恶劣、犯罪后果别严重的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王俊新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经认为, 被告人王俊新杀人后,当即报警投案,从其犯意的产生及行凶的经过看,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王俊新作为个心智健的成年人,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及所应受到的处罚,虽然自不问目的,但其此时投案,决非出于真诚悔过,而是出于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目的,这也从个侧面反映出王俊新的主观恶性,既想达到杀人行凶的目的,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宜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3:在人犯数罪且只对其中罪有自的情况下,自从轻的力仅及于自之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13辑》86号,王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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