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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翻供辩解型自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27期》189号 ,郭玉林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30期》 221号 ,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案、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3: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705号 ,李吉林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6期》776号 ,徐凤抢劫案
裁判要旨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人民法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在本质上是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而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的辩解。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96集》943号 ,冯维达、周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6: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自是否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697号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7:犯罪后自,审庭审中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仍应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谢齐勇盗窃案
裁判要旨8::主动投案后审翻供,二审后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张春伟故意伤害案
六、纪委约谈型自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1: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须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其他构成要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2: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虽不能直接认定犯罪事实,但此类线索具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办案机关掌握此类线索后,能够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般而言,办案机关找行为人调查谈话具有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4期》755号 ,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3::犯罪嫌疑人被“双规”后才交代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吴小富、邹金炎、方永福私分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4:在纪委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找其谈话的情况下,嫌疑人交代部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8期;胡亦邦贪污、挪用资金案,审(2010)静刑初字321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36号;重审(2011)静刑重字1号
七、报警(报案)型自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50期》394号,陈策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报警行为虽发生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但其在自己已报警,公安人员马上就会到来的情况下,有条件逃跑却未逃跑,而是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在主动接受刑事追诉这果上,被告人的行为与实施完犯罪后再报警没有区别。刑法六十七条虽然规定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是“犯罪以后”,但这种规定并不是从犯罪是否完成的角度作出的,而是种立法技术上的提示性规定,其逻辑性要大于时间性。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打电话报警后,直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大条件,应当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66期》522号,翁见武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之前报警,但其在报警时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是他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在公安机关到达后也未主动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属于报案而非投案,不构成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66期》525号 ,王秋明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4:杀人后主动报警表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间又继续实施犯罪的,后罪与所自之罪属于同罪行的不同阶段的;后罪与所自之罪属于同种罪行的;后罪与所自之罪虽然属于不同罪名的、但两罪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的;后罪与所自之罪不属同种罪行,且两罪在事实上、法律上无密切关联,表明其主观上并未彻底放弃和终止继续犯罪的意图,缺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主观意愿,都不能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90期》831号,李仁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5: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101集》1044号,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
裁判要旨6:犯罪后电话报警但不停止犯罪行为的,不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张纪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7:主动报案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性质虽不致,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翟永林故意伤害案
人民法院认为,翟永林以抢劫的被害人身份报案,是其对自己行为的种不当法律评价和认识,但其在将被害人王青年殴打倒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方面体现了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处理,另方面在客观上也节约了司法机关侦破该案的资源,且其到案后虽对案件起因有异议,但对殴打王青年的事实直如实供述,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
裁判要旨8: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情节,不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陶正根故意伤害案
人民法院认为,陶正根不构成自动投案,关键不在于其投案时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而在于陶正根报案后,在公安机关赶来询问时故意隐瞒重大犯罪情节,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说明其没有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图,故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八、现场等待型自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696号,谭继伟交通肇事案
人民法院认为,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
(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裁判要旨2: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的立法本意,故认定熊华君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是适当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698号,熊华君故意伤害案
人民法院认为,认定现场待捕型自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裁判要旨3: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如果现场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客观上无法逃走,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6期》780号,尚娟盗窃案
北京市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尚娟在他人报警后,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虽然没有受到人身强制,但张丹在报警后,直陪同尚娟待在饭店内的员工宿舍内,尚娟在客观上不具备离开现场的可能性,其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
裁判要旨4:被告人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赶到,接受交警的询问,如实供述喝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94期》899号,黄建忠危险驾驶案
苏州市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在得知对方当事人报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况下选择了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属于典型的“能逃而不逃”情形,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黄建忠在公安人员到来后,主动交代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取血样,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黄建忠具有自情节。
裁判要旨5: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16期,徐俊响危险驾驶案,审(2015)台黄刑初字210号
裁判要旨6: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待警察来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刘加虎故意杀人案
天津市人民法院认为,刘加虎当众犯罪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没有离开,见民警赶赴现场后,又主动表明身份,陈述犯罪事实,具有自情节。考虑到上诉人刘加虎具有自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7: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的,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系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林振祥故意伤害案
东莞市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振祥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振祥作案后,明知他人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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