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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动投案型自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
二、准备投案型自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
三、传唤型自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四、形迹可疑型自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五、翻供辩解型自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六、纪委约谈型自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
七、报警(报案)型自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八、现场等待型自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九、亲属送型自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
十、如实供述型自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十、共同犯罪型自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十二、单位自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
十三、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认定的2条规则
十四、投递信件型自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
十五、其他类型自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自动投案型自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21期》131号,明安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30期》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3: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44期》347号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4: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自情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47期》373号 ,梁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5:交通事故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段时间后“事后投案”,虽构成事后“逃逸”,但不妨碍对其自情节的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53期》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6:掌握了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59期》468号 ,沈利潮抢劫案
裁判要旨7: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在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说出自己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投案后在亲属围困、阻挠抓捕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主动劝阻亲属,但也没有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72期》598号 ,张东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8:然当时公安人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人此时的状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也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此,从客观条件看,也不能认定周元军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701号 ,周元军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9: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符合自中“自动投案”的时间征,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93期》880号,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
裁判要旨10:犯罪后自杀又自行报案或投案的,构成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吴金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1:动投案并在公安、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罪行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拒回答讯问的,仍应认定构成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6期,金万春故意杀人案;审(2006)怀中刑初字46号;复核(2007)湘高法刑复字25号
裁判要旨12: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公安机关发现还有余罪,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拒不到案并逃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余罪,就余罪应当认定为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18期,孙均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审 (2011)甬北刑初字138号;二审(2011)浙甬刑二终字209号
裁判要旨13: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无可争辩的被动性,而其在已经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控制的情况下供述的,由于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24期,李云龙等抢劫、故意杀人案;审(2009)中刑初字119号;二审(2010)津高刑终字11号;复核审(2011)刑复19239823号
二、准备投案型自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被告人家属有积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24期》153号 ,计永欣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司法机关联系上,后被抓获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27期》191号, 薛佩军等盗窃案
裁判要旨3:“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进行佐证。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则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直无任何去投案的行为迹象,就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60期》476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准备去投案”表明主动、直接的投案行为尚未开始,只是在为投案做准备工作,而“正在投案途中”则表明投案的行为已经开始,即已经启程前往定机关投案,只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获。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并未准备去投案,也不是在投案途中,不构成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9期》811号,赵新正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5:对“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103期》1078号 ,徐勇故意杀人案
三、传唤型自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期》059号 ,庄保金抢劫案
裁判要旨2: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45期》354号 ,王春明盗窃案
裁判要旨3:在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赵渭明故意杀人案
四、形迹可疑型自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应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12期》082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2: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关键就是看司法机关能否依凭现有证据别是客观性证据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依据当时证据行为人作案的可能性已经大大提高,达到了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能建立起这种联系的,行为人就属于犯罪嫌疑人:建立不起这种联系,而主要是凭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有作案可能的,行为人就属于“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59期》465号 ,刘兵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3: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已不属于“形迹可疑”,而是具有“犯罪嫌疑”的明显证据,其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故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无实质意义,不能认定为投案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702号 ,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4:因形迹可疑型被留置盘问,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80期》704号 ,刘长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5: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联系,是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我们认为,在这种难以确切判断行为人是“形迹可疑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行为人属于“形迹可疑人”。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96集》944号 ,张芳元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6:《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不成立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100集》1037号 ,杨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
裁判要旨7:在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自。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孙茂林、李有平、刘建海盗窃案
裁判要旨8: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赃物,又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刑的,是构成自还是仅构成坦白。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人民法院自、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李俊亮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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