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刑事案件各阶段法定办案期限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 刑事法规

刑事案件各阶段法定办案期限

时间:2017-09-16 09:05:18 点击:5131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当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和家属迫切想知道的就是案件在什么阶段,何时被拘留、逮捕,何时能够侦查或审理完毕等等与案件息息相关时限。今天,张原芳刑事律师就结合相关规定,简单整理和罗列下从立案侦查到审理终结期间各阶段办案期限,以便家属能够把握时间,实时跟踪了解案件进程。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逮捕前侦查阶段)+7个月(逮捕后侦查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检或法批延长的期限)

、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1天)(117)

2.拘留时间,般不得超过14日,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长37天。(89)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77)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77)

统计:30+7=37

二、逮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154)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156)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57)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158条)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169)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171)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171)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173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177条)

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1个月+0.5个月)×2=6.5个月

四、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17.5个月

1.普通程序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计6个月。(202)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202)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138)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99条、202)

注:法律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实践中检察院般也就补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另种表现形式。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178)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殊情况,有本法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计4个月。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 (232)

统计:[2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10+2个月+2个月)=17.5个月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47条)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198条)

3.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条)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RESS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HOTLINE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我们

Online contact 在线联系
提交法律咨询及获取方案
版权所有:张原芳金牌律师   豫ICP备12022504号-1   豫公网安备41031102000620   网站XML   技术支持:尚贤科技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15838556052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