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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的20个精彩发问,为什么你的当事人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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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的20个精彩发问,为什么你的当事人不可以?

时间:2017-05-19 16:29:10 点击:18348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薄熙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徐明进行了轮精彩的发问,先,我们来回顾下这20个精彩发问。


  被告人:薄熙来    证人:徐明
  
  被告人:你刚才说的大石化、飞球、万达队和商业银行的事,这些事你有没有给我说过小话,表示我给你办了这些事,支持你,你就给我什么好处?
  
  证人:我没说过。
  
  被告人:直升飞球、足球队钱了没有?大石化办成了没有?
  
  证人:足球队和飞球我介绍过,对我们的品价值和无形资产有提升,大石化到现在还没有批准,如果未来能申办成,会有八九十亿的利税。
  
  被告人:足球队是否钱?
  
  证人:没有实际经济利益,只是无形资产的提升。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我定的么?
  
  证人:具体审批过程我不清楚。
  
  被告人:你对薄瓜瓜的支持,给他报销机票、信用卡、电动平衡车,跟我讲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非洲的事情你给我讲过没有,你支付他们的费用?
  
  证人:没有。
  
  被告人:谢谢你实事求是。你给薄谷开来买的贵重东西,给薄瓜瓜买的贵重手表,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薄瓜瓜、薄谷开来在外年要好几百万,这个概念你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自己有没有什么时候对我说过尼斯房产的事?
  
  证人:我刚才已经表示过了,是在你家餐桌前那个情形,再就是商务部。
  
  被告人:除此之外还有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我提过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证人:没有。
  
  被告人: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证人:没有。
  
  被告人:薄谷开来在办尼斯房产的过程,你听她说哪个情节给我说过?
  
  证人:没听说过。
  
  被告人:商务部见我之前,过去的两年你和我单说过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证人: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证人: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被告人:关于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体是怎么跟你说的。
  
  证人: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就这句。
  
  被告人:你说04年商务部那次,我跟你讲你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怎么样,我都知道或我感谢你?
  
  证人:你原话是,开来说我这个人很好,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我都记着。
  
  被告人:说了没有?
  
  证人:原话是你都记着。就这句话。
  
  被告人:我问完了。
  
  从内容看,薄熙来的这20个提问确实非常精彩,其缜密的逻辑性、发问的规范性甚至超过了些律师。薄熙来的这二十个发问为什么火了呢,因为作为被告人的薄熙来,其在法庭上的表现着实让我们惊艳了把。
  

  为什么薄熙来可以提出这样精彩的发问,我们的当事人不能呢?除了每个人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外。有个很重要问题是,我们的当事人能看到部卷宗材料吗?薄熙来在法庭上能够逻辑缜密,有理有据的进行发问,他之前肯定是看过了指控他的卷宗而且做了准备。


  
  办案过程中,复印了案卷材料以后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会不会把部卷宗给他看?想必很多人都不敢,因为这里面蕴含着巨大的职业风险,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到卷宗,知道证据情况,尤其是其他人的言词证据,就很可能会翻供、串供,律师就可能面临妨害作证的刑事风险。
  
  李庄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同案犯的口供给当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龚刚模看,被检察院认为涉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但是,完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似乎也有问题。毕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事人,他理应享有知悉指控证据的权利,不然他没有办法准备自行辩护,也没有办法和律师协商沟通辩护思路。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做出了个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注意,立法并没有直接赋予被追诉人阅卷的权利,这个权利没有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给了律师,表述是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
  
  这种表述成了各方理解的分歧焦点,怎么理解“核实”二字。后来有三种看法:种,比如说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他认为“律师有权核实”就等于确定了被告人的阅卷权,律师完有权利将案件材料交给被告人亲自阅览。这是种比较激进的观点。二种观点,只能给被告人看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不能给他看,为了防止串供。这里的典型代表就是原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他在很多文章中都体现上述观点。三种观点,只能给被告人核实些殊证据,比如只有签名的真实性可以拿来核实,这个范围更窄。
  
  律师当然更倾向于做种理解,就是卷阅览。检察院自然更倾向于做小的种理解。
  
  两种理解不致的时候,在实践中该怎样操作呢?
  
  很显然,律师尽管都想做扩大理解,但是谁也不敢按照种理解去操作,否则就会有巨大的执业风险,李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大家经常呼吁要增加律师权利,但是权利界限和行使方式不明确的话,立法仅仅确认了个权利,但从来不说这个权利具体该怎么实施,那么这个权利写在法条里面,那定是个被虚置、被搁置的权利,谁也不敢使用。


  
  在薄熙来案件中,薄熙来的辩护意见点都不比辩护律师逊色。比如说薄熙来对徐明的二十个发问,真的可以说是法庭讯问的经典之作。在这样的“高官“案件当中,被告人的阅卷权率先得到了保障,所以其实也没什么可怕的。
  
  保障当事人的阅卷权,也没有出现什么控制不了的后果。中很多的程序权利,其实都是从贪官开始保障的,比如说将来废除死刑,很有可能就是从职务犯罪当中率先废除。所以,允许律师向嫌疑人展示部卷宗是完可以的。这个问题定脱密,才能让这个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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