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有学问
笔者曾在《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文中对此进行过定程度的阐述。笔者认为,阅卷是办案的基本功,是有辩护的前提,是律师会见、核实证据、庭审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的基础。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就得深入细致地审阅部案卷材料,不得有任何遗漏。因为中的刑事审判是以案卷中心主义,有的辩点就藏于细节中,要做到对案卷材料烂熟于胸的程度。要做到这点,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要保证有充分的阅卷时间。个身份头衔众多的律师,个到处活动应酬的律师,个年办案超过30起的律师,他(她)哪有时间去充分阅卷?笔者的位同事曾与某经济区的刑事大律师合办案件,几乎所有的工作(阅卷工作和质证意见、辩护词的准备)都是他去做,此大律师到处应酬,对案情几乎不过问,更不用说去阅卷了。笔者的这位律师同事对此位“大名鼎鼎”的大律师很是不屑。回归到“e租宝”案,据媒体报道仅案卷材料就有1500多本、涉及到10万页以上的证据材料,个负责任的律师如果连续阅卷的话,都得阅卷3个月以上。在案卷材料众多的案件,笔者见过的不少律师是靠助手阅卷的,即便是助手阅卷,其工作量也是应当阅卷工作量的十分之到百分之左右。
2.要做好阅卷笔录。尤其是案卷材料很多的案件,数千页、数万页以上的案卷材料,打印出来堆积如山,即便在电脑上查阅也是眼花缭乱,如果不做阅卷笔录,如何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对控方的举证进行质证?控方的举证可能证质,也可能是组质,还可能是两种情形交汇在起,无论是哪种情形,律师做好阅卷笔录,才能地找到控方举证内容具体所在位置,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面?有利不利的点是什么?如何质证应对?有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才可以从容应对。
3.阅卷是需要律师亲力亲为的。基于各种因素,很多大律师喜欢将案卷材料交给助理去阅读,自己顶多在“宏观”上、“重点”上指点下、阅读下。笔者认为,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阅卷不是简单的个看卷的过程,它凝聚了阅卷人的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于身,因此,囿于上述因素,助理阅卷往往有很多问题是看不出来的,会有遗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阅卷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笔者曾见过闻名的某大律师出庭,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环节简单问两句,法庭调查质证环节言不发,由助理发表质证意见(自己不阅卷,交给助理阅卷,对案情很陌生);法庭辩论阶段,由于通过天的庭审,对案情开始有所了解,这位大律师脱离具体的证据材料“旁征博引”、“侃侃而谈”20多分钟,将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相互混同。这样的表现,自然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
4.如何去做阅卷笔录。以言辞证据为例,需要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做了几次笔录,每次笔录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归纳之后再详细比对思考。尤其涉及到与定罪量刑有关、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内容要详细记载,不能只选择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忽略不见(很多律师都会犯这样的毛病,让司法人员觉得你是在片面地适用证据材料,说服力不强)。因为不利的内容才需要律师重点质证辩论的,有利的内容可用来举证反击控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样既客观面、又攻守兼备,更容易得到司法人员的认可。
二、会见交流有讲究
有辩护不是辩护律师个人的角戏,是严重依赖于当事人的业配合才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与律师的辩护目标背道而驰、自相矛盾,那么辩护的果自然大打折扣,终损害的将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的辩护是当事人与律师形成合力、相辅相成,而辩护是建立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业“辅导”、将当事人培训成“律师”的基础上。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两次会见是难以让当事人消化的),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证据核实、法律规定告知(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具体发问提纲、辩护思路以及注意事项告知等等,通过上述告知与演练,让当事人成为律师有力的助手,在避免失误的同时,分工合作进行有辩护。
三、发问、质证、辩论有门道
1.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发问,笔者曾在《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可网搜)。律师在法庭发问(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环节时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或情节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如威胁、诱导、欺骗、人身攻击、与本案无关等违法讯问)。律师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为自己后面的辩护做准备——具体来说是为质证、举证、辩论做好铺垫和引导作用。发问要谨慎,在庭审之前定要与己方被告人沟通“演练”好,是明知故问,是对被告人有利而问,如果发问的结果可能对辩护不利时要别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宁可不问,也要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果。发问要简单明了、不要提复杂的问题,否则会影响回答的果;发问还要有技巧地避免重复,以免被法官制止;发问要符合辩护人的身份,不能充当二公诉人的角色而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
2.何为质证?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对方(含控方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据资格、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因此,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3.关于在庭审中如何质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质证》以及《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质证》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可网搜),这两篇文章只是针对诈骗类犯罪中刑事证据之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由于鉴定意见往往是诈骗类犯罪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为此,笔者意有针对性地、“浓墨重彩”地写了那篇质证文章,仅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其他关于实物证据(书证、物证、电子证据、辨认、搜查、勘查等笔录)、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质证除了从以上七个方面进行质证外,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质证。
4.关于庭审中的辩论,般要注意两个方面:是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二是要与定罪量刑有关。这样才会有理有据、切中要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不能自相矛盾,让法官无所适从、闹成笑话。典型的错误是:方面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方面马上又说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建立在有罪的前提下,无罪与有罪并存,给人的感觉是自相矛盾,逻辑混乱,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让法官何去何从?如果对无罪辩护没有把握,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骑墙式”的无罪辩护,但中间必须要有个符合逻辑的切换。比如说,辩护人坚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如果法庭不认可辩护人的意见,建议法庭注意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也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轻罪、罪轻、量刑情节。这样才能自圆其说、水到渠成。
作者:肖文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