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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及时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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