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母受辱,愤起杀人,于欢该当何罪?
近日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的审裁判结果被媒体传播和热议了。些评论称:被害人杜某侮辱于欢母亲苏某的行为,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是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所以于欢激情杀人,情有可原。于欢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不当,因为被害人杜某等多人控制了于欢母子的自由,属于非法拘禁,故于欢属于正当防卫。
——我看这样的观点真是避重言轻,实在是跑偏了!
先,据媒体报道的信息,于欢并非“辱母杀人”,而是
“不堪母受辱,奋起杀伤人。”
二,杜某等十来人在法律上不属于讨债者,而是找儿的聚众寻衅滋事人!因为,苏某偿还债主的欠款数额,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范围,苏某不仅不欠讨债者钱款,而且她所偿还的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借款利息,对其债主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债主应予以返还。
既然从法律意义上苏某不欠讨债者钱款,那么杜某行十来人到苏某的公司财务室,围控着苏某和于欢母子二人,不仅污言秽语,而且当众公然侮辱他们——据媒体爆料,杜某把于欢的鞋子脱掉去捂苏某的嘴,往苏某胸前弹烟灰,还说“没钱苏某可以去卖呀,次百元”,杜某还当众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对着苏某,(还有报道称,杜某用生殖器蹭苏某的脸和往苏某嘴里塞)!这样群人找到苏某门上,当众侮辱母子二人,情节和手段何等恶劣、严重!这种聚众寻衅滋事、当众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受刑事处罚!
三,于欢奋起反击实出无奈!
在受到杜某等多人围控、百般侮辱、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人身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虽然有人报警,并且警察也到了现场,但警方并未当场解决问题,没采取有措施就要离开!此时于欢母子处境并没有任何改善,那么他们在用尽正当救济途径无果后,除了自救自卫,还能有何选择?!更何况旦警察离开,他们受到的侵害恐怕有变本加厉的可能!
四,于欢的奋起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杜某等十来人聚众到苏某办公场所寻衅滋事,公然当众侮辱其母子二人,情节恶劣,警察出警并未给母子二人解围施救,十来人的聚众寻衅滋事行为并未结束,他们仍围控着于欢母子没有离开,这种寻衅滋事、聚众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进行中,于欢母子的身体和生命安仍处于随时遭受侵害的威胁之中,此时求救无果、愤怒望的于欢,为免受接下来可能发生的更为严重的侵害,奋起反击,这是对正在进行的聚众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自救、自卫,是向警方求救无果的无奈的愤怒的自救与抗争。也是任何个有自尊自卫意识的人完正常的反应。依据法律规定,应属于正当防卫。
判词所说对方没有使用工具,伤害程度不大云云,可谓派胡言!众所周知,男人用生殖器对女人的强奸行为,重可判死刑。不使用工具就不会造成严重伤害?荒谬至!在本案中,杜某等十来人对于欢母子的公然侮辱行为,已经到了每个正常人都忍无可忍的地步!常言道“士可杀不可辱”——可见侮辱行为对人的伤害之大之深之重!
五,于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十来个人的围控,面对公然的的侮辱,遭受报警无果的无助与无奈,于欢出于个正常人的自卫本能,奋起反抗,并且是反抗“十人之众 ”,其正当防卫行为如何把持到适当限度?人在愤怒又无奈和恐惧中,如何有“度”字可言?
六,高利贷债主应返还不当得利,聚众寻衅滋事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辜自卫者应受到法律的豁免。
综上,于欢的明天原本可以美好,却平白受此大辱和伤害,归根结底,是受高利贷债主利欲熏心之害,是受黑恶势力之害。对他无奈的自卫反击,社会应给与公正的评判,法院应做出公正的裁决!——公平正义之光应普照大地!
来源:网事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