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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的刑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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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的刑民事责任认定

时间:2017-03-08 10:39:14 点击:28734 次 来源:张原芳金牌律师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些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的情况。无论是律师还是企业法务,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等问题往往界定模糊 、思维混乱。对如何正确规避刑事法律风险不知所措。对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的性质进行正确划分,对律师或企业法务在实务工作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只有面把握挪用、侵占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分析构成犯罪的条件,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判断。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刑事标准的行为,只需认定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此来将两种责任进行有的区分。


  
  在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法人分为: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因有企业、集体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具有工作人员身份,与普通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所差别,因此本文就不再对有企业等殊身份人员可能触犯的犯罪进行阐述。本文主要对民营、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资金,可能触犯的常见罪名进行简要分析,帮助大家正确认识有关行为,防范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挪用资金罪

  
  我《刑法》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该种情况下,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挪用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2)数额较大。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根据省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将省分为两类地区,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
  
  (3)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自挪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三个条件,如有个不满足,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该种情况下,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进行营利活动,主要是指挪用资金后,用于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数额较大。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广东地区为例,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
  
  未超过三个月,自挪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用于赌博、投资非法产业、资助犯罪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不受挪用时间及挪用金额的影响,旦挪用用于非法活动,便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广东地区为例,类地区以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此种情况下不受挪用时间及挪用金额的影响,旦构成数额巨大,便构成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并且挪用后不进行退还。此种情况下,同样不受挪用时间及挪用金额的影响,在挪用资金被发现后,不进行退换,并且数额较大,便构成挪用资金罪。
  
  上述情况,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如果有更恶劣的犯罪行为存在于上述条件之上,当然也构成挪用资金罪。行为人旦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被司法机关追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只需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

  
  我《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职务侵占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而挪用资金仅仅是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侵犯处置权。因此在职务侵占犯罪中,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时间及使用用途影响犯罪构成的问题。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侵犯财物所有权的部权能,且其侵占的是本单位的所有财物,不限于资金。
  
  客观要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主要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等。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3)侵占的为本单位所有或占有的财产。本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利、商标等。
  

  (4)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广东地区为例,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除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完不打算归还。
  
  关于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侵占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旦完成,则应视为本罪的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
  
  在处理民营、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占有企业资金的事务时,应先考虑从刑法的角度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入罪条件,旦司法机关进行追究,则当事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对于不构成刑事标准的行为,只需认定承担民事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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