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撤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有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可以申诉。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也得到了比较广泛的适用,包括一些被控的组织领导者也认罪认罚,更不要说其他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刑事申诉权利是任何被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得被任何人非法剥夺,因此,之前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如果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提出,在当时审判过程中,其认罪认罚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全案证据以及新证据证实生效判决裁定确实存在一定错误,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是完全可以申诉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否定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在执行阶段的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撤回并非普遍情况,显然属极为个别的个案,且与执行阶段前的认罪认罚问题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之前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问题,目前则是执行阶段的问题,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对其之前认罪后刑罚的“打折”“优惠”的善后处理,但申诉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异议,且该生效判决裁定可能“确有错误”,认罪认罚的“打折”“优惠”与申诉的可能无罪相比,其价值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从价值层面上进行检讨,已认罪认罚的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