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律师刑事申诉代理工作中应当整理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增加刑事申诉程序启动的可能性。这些证据材料主要应当从九个方面去收集。
①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③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④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⑤ 认定罪名错误的;
⑥ 量刑明显不当的;
⑦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错误的;
⑧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⑨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里总结三个注意事项:
1. 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在整个服刑期间可以申诉,也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
2. 在服刑完毕之后两年之内申诉,法院必须受理;
3. 在服刑完毕两年之后再申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三种例外。这三种例外是: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