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1、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