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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吗?

2018-05-29 刑事法规 1 个回答

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吗?

网友答案: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部分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

根据我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257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260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234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3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3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4章、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