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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摘掉“黑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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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摘掉“黑帽子”

[ 时间:2024-02-20 16:05:44 ]
如何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摘掉“黑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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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被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作者:张原芳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王某某分管XX县国土资源局矿业秩序管理及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14年12月,王某某听取王某甲、胡某汇报关干XX村代某等人为了非法开采钟长石、非法设置栏杆、安排专人放哨阻挡执法的情况后,未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采取报警措施、清除路障,没有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执法、关闭取缔。在批示王某甲立案查处后,截止2015年12月29日王某甲未立案查处,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未进行有效督促监督。王某某在配合三门峡市国土局李某等人到XX县XX乡XX村查处代某非法采矿行为时,仅带领市局工作人员对代某两个采矿矿坑进行勘查,作出处罚决定时,违规按一个采矿点,以美丽乡村修路挖少量矿石为名处罚3万元。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在处罚决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却签字同意。其负责期间代某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损失12002214元。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有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王某甲、胡某。2019年2月1日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13日,辩护人接受委托,为嫌疑人王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依据渑公(XX)诉字[2019]XX号起诉意见书指控:2015年 12 月份,因之前代某某等人举报代某在XX村非法开矿,市国土局李某、刘某下来督促工作并同渑池国土局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到XX村代某非法开矿现场实地查看,只对塞地沟处两处采矿点进行了勘查后返回,并未全面、细致勘查周围其他疑似采矿点,后XX县国土局以美丽乡村组组通项目修路挖出少量瓷石一个采矿点为据作出三万元处罚。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XX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分管矿业秩序管理及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14年12月份听取王某甲、胡某汇报关于XX村代某等人为了非法开采钾长石(又称瓷石),非法设置栏杆,安排专人放哨阻挡执法的情况后,王某某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障碍,没有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执法、关闭取缔。仅安排王某甲立案查处,但截止2015年12月29日王某甲未立案查处,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未进行有效督促监督。王某某同市国土局李某等人到XX村非法开采现场实地查看两个疑似采矿点,但王某甲做卷处罚时只按美丽乡村修路挖少量矿石一个采矿点处罚三万元。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在处罚决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却签字同意。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甲、胡某三人不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严重失职不负责任,放任、纵容了以代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XX乡XX村非法采矿,2013年至2016年6月在XX县XX乡XX村岭后组花地疙瘩上沟组塞地沟、岭后组南沟、岭后组寨地疙瘩等处盗挖销售的钟长石高达257569.30吨,获取暴利。为以代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展壮大了提供了经济支撑,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到深挖彻查保护伞的刑事案件。“保护伞”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温床,因此,扫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营造风朗气清的良好政治生态志在必得。刑辩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更大化,更要提高自己的政治站位,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不枉不纵是本案的重点与难点。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则在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律师策略与观点】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包庇、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王某某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故意,更无触犯本罪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王某某在本案案发前不知代某团伙系涉黑犯罪组织,更不知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违法的犯罪动机,其与代某团伙无任何经济瓜葛或其他关联性。第二,本案中王某某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第三,王某某在XX村非法采矿事件的处置上已经尽到了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第四,代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监管主体责任应当是XX县XX乡人民政府,而非XX县国土资源局。
  
  综上,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王某某与代某及其犯罪团伙成员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关联性,故将王某某认定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法理于情理均不恰当。
  
  【案件结果】
  
  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三渑检涉黑犯罪刑诉[2019]X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胡某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经过有效辩护,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将涉黑罪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为玩忽职守罪。
  
  【律师评析】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2000〕42号)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宽容,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王某某在XX村非法采矿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分管领导的注意义务。代某自2013年就开始非法采矿,其组织村委干部,联合驻村乡干部,制定值班把守制度,给参与的团伙成员以经济报酬为惑,层层掩盖、关关把守,并编造建设“美丽乡村项目”进行冠冕堂皇的掩护;在2015年底,由于XX县国土局在XX村严防死守,代某便纠集其团伙成员前后二十余次到县国土局非法上访,阻挠办公;面对地痞无赖的无理扰乱与地方团伙盘根错节的阻挠恐吓,王某某能够在2014年12月分管矿产业务后认真履职,并且于2016年6月彻底将XX村非法开采点取缔。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王某某依法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综上,XX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
  
  【律师简介】
  
  张原芳律师: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委员会执委,洛阳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只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洛阳刑事专业所----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7洛阳十佳优秀律师。张原芳律师近几年来深耕刑辩业务,始终坚持匠人精神,一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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