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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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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意见书

[ 时间:2024-02-20 15:09:58 ]
王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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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阶段意见书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王某某分管XX县国土资源局矿业秩序管理及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14年12月,王某某听取王某甲、胡某汇报关干中关村代某等人为了非法开采钟长石、非法设置栏杆、安排专人放哨阻挡执法的情况后,未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采取报警措施、清除路障,没有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执法、关闭取缔。在批示王某甲立案查处后,截止2015年12月29日王某甲未立案查处,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未进行有效督促监督。王某某在配合三门峡市国土局李某等人到渑池县XX乡中关村查处代某非法采矿行为时,仅带领市局工作人员对代某两个采矿矿坑进行勘查,作出处罚决定时,违规按一个采矿点,以美丽乡村修路挖少量矿石为名处罚3万元。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在处罚决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却签字同意。其负责期间代某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损失12002214元。
  
  本案由渑池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有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王某甲、胡某。2019年2月1日移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13日,辩护人接受委托,为嫌疑人王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依据渑公(41122105)诉字[2019]10055号起诉意见书指控:2015年 12 月份,因之前代某某等人举报代某在中关村非法开矿,市国土局李某、刘某下来督促工作并同渑池国土局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到中关村代某非法开矿现场实地查看,只对塞地沟处两处采矿点进行了勘查后返回,并未全面、细致勘查周围其他疑似采矿点,后渑池县国土局以美丽乡村组组通项目修路挖出少量瓷石一个采矿点为据作出三万元处罚。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XX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分管矿业秩序管理及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14年12月份听取王某甲、胡某汇报关于中关村代某等人为了非法开采钾长石(又称瓷石),非法设置栏杆,安排专人放哨阻挡执法的情况后,王某某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障碍,没有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执法、关闭取缔。仅安排王某甲立案查处,但截止2015年12月29日王某甲未立案查处,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未进行有效督促监督。王某某同市国土局李某等人到中关村非法开采现场实地查看两个疑似采矿点,但王某甲做卷处罚时只按美丽乡村修路挖少量矿石一个采矿点处罚三万元。王某某作为主管领导在处罚决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却签字同意。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甲、胡某三人不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严重失职不负责任,放任、纵容了以代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XX乡中关村非法采矿,2013年至2016年6月在渑池县XX乡中关村岭后组花地疙瘩上沟组塞地沟、岭后组南沟、岭后组寨地疙瘩等处盗挖销售的钟长石高达257569.30吨,获取暴利。为以代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展壮大了提供了经济支撑,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正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配偶李某某的委托,并得到王某某的书面认可,指派本所张原芳律师担任其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王某某,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根据辩护人会见王某某的相关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本案中王某某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故意,更无触犯本罪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其一、王某某在本案案发前不知代令贤团伙系涉黑犯罪组织,更不知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事先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由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包庇或纵容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违法的犯罪动机,其与代令贤团伙无任何经济瓜葛或其他关联性;而且案卷证据材料也无法指证其具有实施本罪的犯罪目的。
  
  行为人触犯本罪或为获取贿赂、或迷恋女色而碍于情面、或为讨好上级、或怕隐私被揭露、名誉被毁坏、或担心生命、健康安全等,但是纵观本案的案卷证据,以及结合会见王某某里了解的案件情况,本案中王某某与代令贤以及团伙成员之间无任何关联性,其更不具有触犯本罪的犯罪目的。
  
  二、本案中王某某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所谓“包庇”: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2000〕42号)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从司法解释看,本罪的行为方式涉及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证,帮助逃匿等许多并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就可实施的行为。结合案卷材料,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任何一种上述的具体犯罪行为。
  
  三、本案中王某某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一、所谓“纵容”: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宽容,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
  
  第二、代令贤犯罪团伙被立案追究的时间是2018年,王某某在本案案发前,对于代令贤团伙犯罪涉黑性是不明知的,故王某某不存在纵容犯罪的主观可能性和实施纵容犯罪的客观行为性。
  
  四、王某某在中关村非法采矿事件的处置上已经尽到了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
  
  一、起诉书中所称的2015年12月,王某某陪同市国土局李西收、刘明涛到中关村实地考察时,只对塞地沟处两处采矿点进行了实地勘验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1、起诉意见书中称王平伟隐瞒举报人代克俊关于六个开采点的举报事实与王平伟的供述内容不符,代克俊并未向王平伟提及六个开采点的情况;
  
  2、根据证据卷第11卷第9页代克俊的《举报信》以及第11页《群众来访来信处理意见书》的内容显示,代克俊在举报材料中并没有提到中关村六处开采点的情况。
  
  第二、渑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元月向中关村村委下发的渑国土资罚字【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根据渑池县国土资源局的同志调查取证而获取的案件事实,且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标注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法定情形”的规定而形成的,故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较为适当的。
  
  1、王某某系渑池县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其工作主要是依据执法监察大队的日常工作报告与段村乡国土资源所按照巡查制度进行台账记录和上报信息,故根据当时执法监察大队以及段村乡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情况渑池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领导决策是适当的;
  
  2、根据李西收的询问笔录、王平伟、王某某、赵改生的笔录,结合证据卷第11卷第62-64页渑池县国土局在关于中关村非法采矿的违法事件的行政处罚卷的相关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事实:
  
  a、根据张关锁、李韶松、赵改生的询问笔录显示:中关村非法采矿的情况不属实,系中关村村主任代令贤召集村委班子为了落实“美丽乡村村村通”项目期间,在施工修路时挖掘了少量矿石,且经过国土局的突击检查后就立即停工;
  
  b、2015年12月,三门峡市国土局联合联合县局到中关村现场勘察的结果是有一个圆坑,但是已经被新土进行了现场恢复,当地的陪同干部也辩称系村里修路挖到的少量磁石,并不是刻意采挖。
  
  3、王某某于2014年12月分管渑池县矿业秩序管理业务后,在中关村非法采矿事件中,能够敢作敢为、顶住压力带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对于辖区的违法采矿信息及时上报、精准打击,能够在两年内,将中关村非法采矿点彻底取缔,其成绩理应得到认可。
  
  (1) 根据证据卷第11卷第2-7页,2014、2015、2016年度渑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记录表显示:a、自2014年12月起,王某某在执法监察巡查工作的批示中要求段村乡国土资源所将中关村的情况上报段村乡人民政.府,并要求联合依法取缔;b、自2014年12月起,王某某在每次的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报告中均要求六中队立案查处;
  
  (2) 2015年,王某某为了彻底查处中关村的非法采矿行为,要求执法监察大队第六中队由王平伟带队,配合段村乡国土资源所、段村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驻扎在中关村村委会,对中关村的非法采矿进行严防死守半年之久。该部分事实可以玉王平伟、上官拓拓等人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
  
  五、代令贤团伙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监管主体责任应当是渑池县段村乡人民政.府,而非渑池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渑池县人民政.府文件渑政【2008】19号文件显示,针对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以国土局、安监局所在乡镇为主。对于非采探点的关闭取缔以乡镇政.府为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把关。
  
  六 、渑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元月向中关村村委下发的渑国土资罚字【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渑池县国土资源局的单位行为,且该决定书是经过承办中队中队长王平伟、开发股股长董超玉、地环股股长李芳、监察股股长徐玉民、勘查股股长詹书强书面签字确认后,并经过集体会审,再由王某某签署的。
  
  自古法不强人所难,王某某在中关村非法采矿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分管领导的注意义务。代令贤自2013年就开始非法采矿,其组织村委干部,联合驻村乡干部,制定值班把守制度,给参与的团伙成员以经济报酬为惑,层层掩盖、关关把守,并编造建设“美丽乡村项目”进行冠冕堂皇的掩护;在2015年底,由于渑池县国土局在中关村严防死守,代令贤便纠集其团伙成员前后二十余次到县国土局非法上访,阻挠办公;面对地痞无赖的无理扰乱与地方团伙盘根错节的阻挠恐吓,王某某能够在2014年12月分管矿产业务后认真履职,并且于2016年6月彻底将中关村非法开采点取缔,已实属不易。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王某某与代令贤及其犯罪团伙成员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关联性,故将王某某认定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法理于情理均不恰当。
  
  以上法律意见,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 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
  
  张原芳律师
  
  2019年3月4日
  
  【作者介绍】
  
  张原芳律师:洛阳只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委员会执委,洛阳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刑事专业所----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7洛阳十佳优秀律师。张原芳律师近几年来深耕刑辩业务,始终坚持匠人精神,一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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