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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肩担道义,敲诈勒索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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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肩担道义,敲诈勒索判无罪

[ 时间:2024-02-20 14:40:15 ]
铁肩担道义,敲诈勒索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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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某被控敲诈勒索案
  
  作者:张原芳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任XX市XX镇XX村村委主任。2017年4月份至6月份,经往郑州方向的拉砖车为躲避山化双桥洞处超限站的检查,遂绕行在XX镇XX村村内道路通行。因拉砖车将村内部道路压坏,严重影响本村村民的正常行驶,被告人王某遂授意孟某阻拦拉砖车从村道通行。后经拉砖车与孟某、孟某甲等人协商,拉砖车司机自愿通行一次给XX村交50元费用,孟某将此事汇报给王某,王某同意。期间共收取过往车辆费用57700元。收取的费用一部分用于工资,一部分用于修缮被拉砖车压坏的道路。本案由XX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有王某、孟某二人。2019年1月10日,该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15日,辩护人接受委托,为嫌疑人孟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依据XX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8日偃检诉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任XX市XX镇XX村村委主任。2017年4月份至6月份,经往郑州方向的拉砖车为躲避山化双桥洞处超限站的检查,遂绕行在XX镇XX村村内道路通行。被告人王某、孟某以大车将村道压坏、需要交纳修路费用为由,由孟某雇佣XX市XX镇XX村的孟某甲、孟某乙、甄某在XX镇XX村村内道路上设卡、拦住过往村道的拉砖车并进行强行收费,过往车辆每通行-次收取50元费用,期间共收取过往车辆费用57700元。后该笔款项被王某、孟某、孟某甲、孟某乙、甄某五人分肥。
  
  【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村民自治维权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孟某受村长指派,为维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而在村内部道路设卡不让大车通行,出发点是为了保障本村村民的正常行驶不受影响,但是因私自收费面临可能被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辩护人介入以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充分阅卷,到案发现场实地考察,进而制定对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思路。多次和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将本案的案发背景、过路费收取的前因后果、资金流向进行充分阐明,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孟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真正落实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因农村地区村民普遍法律意识缺乏,为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建议应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因不懂法、盲目维权带来的诉累。
  
  作为刑事专业律师,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但是辩护人在履行辩护工作中,应当秉承“精准、精细、精心----有效辩护”使命,娴熟运用法律规定,大胆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策略与观点】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未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被害人主动交纳钱财的行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认定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某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司财物的行为。其一,孟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孟某是受本村村长王某的指派在村内部道路设立卡点,为了村集体的利益将收取的过路费,一部分用于修缮被重卡压毁的村道,一部分用于工人工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二,孟某在客观上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不存在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方式,孟某更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收取过路费是被害人主动且自愿与孟某甲协商并主动交给孟某甲的。XX镇XX村村内道路并非被害人拉砖通行的道路,选择从XX村村内部通行并非这一种选择。本案的被害人即外地拉砖的重卡车司机超载运输,是为了逃避路政高额罚款,躲避正规收费站即山化双桥洞超限站,而选择绕道到被告人孟某所居住的XX市XX镇XX村的村道上,主动自愿与孟某甲协商以每次每车50元的价格换取XX村内部道路的通行权。
  
  综上,根据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孟某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件结果】
  
  XX市人民法院(2019)豫038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指控王某、孟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孟某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评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必须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中,孟某等人收取过路费的目的是为了修缮被大车压坏的村内部道路,以方便本村村民的正常行驶。实际上孟某等人也是这样做的,将收取的过路费一部分用于修缮道路,一部分用于发工资。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孟某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或者恐吓的手段;第二,被害人以每车每次50元的价格在村内部道路通行,是被害人找孟某甲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村内部道路并非被害人通行的唯一道路,被害人是为了躲避超限站的高额罚款,进而选择在XX村内部道路通行,结果将村道压坏,严重影响本村村民的正常行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孟某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简介】
  
  张原芳律师: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委员会执委,洛阳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只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洛阳刑事专业所----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7洛阳十佳优秀律师。张原芳律师近几年来深耕刑辩业务,始终坚持匠人精神,一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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