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原芳金牌律师官方网站。 张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致、专业是张律师的服务宗旨! 欢迎致电15838556052进行咨询。

刑辩专业律师张原芳

专做刑事案件的女律师

企业高管涉五罪,有效辩护转一罪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企业高管涉五罪,有效辩护转一罪

[ 时间:2024-02-20 14:02:55 ]
企业高管涉五罪,有效辩护转一罪
  • 详细信息
  • 联系方式
  • 在线留言
  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  张原芳
  
  【辩护策略】
  
  本案是一起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对于刘某1是否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否明知该集团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参与实施,就成为决定本案辩护方向及辩护思路的重点。同时,异地办案也成为本案辩护的难点。接案后,笔者通过阅卷及多次会见,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针对各个罪名逐个击破,在此基础上摘掉犯罪嫌疑人的“黑帽子”。
  
  【案情简介】
  
  本案由XX省公安厅指定XX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3月2日XX市公安局指定XX县公安局侦办,XX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立案侦查,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刘某1、刘某2、刘某3等32人。犯罪嫌疑人刘某1于2020年3月4日被XX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9月2日,该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9日,笔者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刘某1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依据XX市公安局2020年9月2日X公(犯)诉字〔2020〕XXXX号起诉意见书指控:
  
  2010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2、犯罪嫌疑人刘某3等人成立XX市经济开发区民兴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为谋求更大经济利益,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1用在XX农商银行贷款参股河南XX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此打通了银行贷款通道。他们假借他人名义,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从银行骗取巨额贷款,然后向个人和企业非法高利放贷,并通过暴力、软暴力及诉讼手段索取债务。在放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3等人逐渐发展到以他人名义签订阴阳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暴力、“软暴力”逼债为主要特征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为壮大组织势力、增强犯罪活动能力、谋取更高的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刘某2、犯罪嫌疑人刘某3为组织者,以犯罪嫌疑人刘某1、犯罪嫌疑人何某、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4为领导者,以犯罪嫌疑人焦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为积极参加者,以犯罪嫌疑人凌某某、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稳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犯罪嫌疑人刘某1作为公司的高层领导,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4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高利转贷罪,涉案资金共计43000万元,收取利息共计267.7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罪。
  
  【办案过程】
  
  笔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立即联系了案件的承办检察院,先后两次前往阅卷,共拷贝卷宗283卷。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笔者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6次会见,就笔者制作的阅卷笔录和相关图表,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逐步还原案件事实,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刘某1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成,本案其他涉案人员更符合“恶势力”特征。
  
  关于组织特征
  
  在本案中,刘某1涉及到的具体案件都是金融业务方面的。刘某1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正式招聘进入集团任职,作为集团的挂名财务总监,金融业务是其本职工作,但不接触集团深层核心事务,对于资金流向等决策性事项没有实际控制权,只能根据刘某2的指示进行。直至案发之前,刘某1对于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都不了解。刘某1只是职位较高的财务人员,实际的财务控制权还是在赵某某手里。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结构为:
  结构图
  上图的组织结构明显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金字塔型结构。起诉意见书以此来指控并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补充侦查卷2第94页焦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所做的供述来看,焦某某对于本案其他涉案人员的分工与层级划分认识较为清晰,也更加客观。焦某某认为本案的组织结构如下:
  组织结构图
  从焦某某供述的组织结构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刘某2是首要分子,刘某5、刘某4、刘某3、何某是重要成员,焦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凌某某、陈某某等人都是组织成员。该结构符合“恶势力”“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特征表现。
  
  上述人员虽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因此,应认定其为“恶势力”,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关于经济特征
  
  XX集团虽然已经注册了多个下属公司,但尚未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因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刘某2尚未归案,卷宗内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证明XX集团所获取的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豢养何某等人的发展。也不能因刘某2是河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的股东,就认定其有调配农商行资金的权利,并进一步认定刘某2利用农商行的资金维持XX集团的发展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黑社会的的经济特征。
  
  另外,刘某2带领刘某3、何某等人在前期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开设公司、积累资本以支持后期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都锁定在2014年之前。当时刘某1尚未到XX集团任职,对于刘某2等人的行为不知情,没有参与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未从中获得利益,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三)关于行为特征
  
  至于刘某1涉嫌的罪名,均是金融经济专业方面的罪名,与何某等人的行为是割裂开来的,其本人也没有参与到相关案件之中,不符合行为特征的要求。
  
  (四)危害性特征
  
  在本特征中,涉及到刘某1的主要是XX集团与河南XX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制品公司)张某某强迫交易、虚假诉讼一案。刘某1作为前期业务对接人员,只在刘某2的指示下参与同铝制品公司之间的对接业务、起草文件等工作,后期何某等人对张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行为,以及律师提起诉讼的行为,刘某1没有参与,也无权指挥,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具体理由将在下文分罪名中详述)。刘某1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危害性特征的定义。
  
  二、刘某1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
  
  刘某1的行为都受到刘某2的指挥,不能将其职务行为认定为刘某1的个人行为,从而认定刘某1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刘某1只根据刘某2的指示负责合同商议对接部分,没有权利做决定,也不负责具体资金流动。双方借款、还款、支付利息都是通过两公司的对公账户,刘某1本人不管理对公账户,也没有一笔资金往来经过刘某1的个人账户。而95万元利息的收到条也是赵某某出具的,跟刘某1没有关系(卷22第16-21页:银行交易流水、业务回单,第114页:收到条)。
  
  三、认定刘某1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认定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两起事实整体历时较长,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刘某1的参与仅限于前面一部分业务对接、账面管理,以及一部分文书起草的工作,没有参与后一部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的行为,这两部分虽有联系,但从连续性来说,不能视为一个整体;第二,刘某1的所有行为都受到刘某2的指挥,其本人没有实际决定权,也不经手具体资金往来;第三,对于张某某所称的其受到何某等人暴力、威胁等手段致使强买强卖这一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
  
  刘某1对于本案的参与,仅限于被认定事实的前一部分,后一部分疑似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的行为与刘某1没有关系。而本案前后两部分虽有联系,但从连续性来说,不能视为一个整体。本案流程如下图:
  流程图
  四、刘某1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商贸公司、XX集团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不符合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第二,刘某1本人没有参与高利转贷的具体事项,不能将商贸公司、XX集团的行为归于刘某1个人。
  
  商贸公司、集团向I公司高利借款的目的是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短期借款,最短借款期限是1天,最长不超过11天,即使利息偏高,也只影响其借款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行为性质。该行为实际上是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不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五、认定刘某1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两起案件均由商贸公司委托律师全权办理,刘某1没有参与;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1或商贸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案件信息
  六、本案中,起诉意见书第62-63页指控的强迫交易罪第2、3起与第65页指控的虚假诉讼罪第2起,属于同一事实,不能以两个罪名重复评价。即使该案确实触犯两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的观点,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仍然只能认定一罪。
  
  【案件结果】
  
  笔者针对刘某1涉嫌的罪名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和补充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1不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虚假诉讼罪,XX市公安局的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县人民检察院XX检涉黑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刘某1明知贷款资料虚假,仍帮助刘某2等人骗取票据承兑共计4814.5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心得】
  
  笔者介入以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充分阅卷,进而制定对嫌疑人有利的辩护思路。在本案中,因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涉及罪名较多,为梳理案件脉络,笔者有效运用了各类图表。例如:针对案件整体,笔者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刘某1的罪名逐一进行梳理,包括各个罪名涉及的被害人、证人、相关证据、所在卷宗位置,以及案件发生时间等基本信息;针对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笔者将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四个特征分类整理,在特征之下细分特征的具体表现、涉案人员、涉案人员所处地位、涉案公司、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和行为发生的时间等,另外还绘制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组织架构图和在案证据证明的组织架构图用以进行对比,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1不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针对诈骗罪,笔者将涉案两个公司的资金流向制成表格,清楚表明了该案件与犯罪嫌疑人刘某1无关;针对强迫交易罪,笔者绘制了该案的流程图,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1只参与了前半段正常交易的环节,之后的强迫交易行为与其无关;等等。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以骗取票据承兑罪一个罪名起诉刘某1,真正落实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律师简介】
  
  张原芳律师: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具有三级律师和企业合规师职称。在律协任职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执委、洛阳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社会兼职中国刑事律所联盟会员单位、庭立方城市合伙人、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理事单位、洛阳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洛阳市仲裁委特聘仲裁员、洛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中国律企商学院金牌讲师、洛阳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先进个人”。2017年被洛阳市律协评选为“2017洛阳十佳优秀律师”;2019年12月,被洛阳市律师协会授予2017-2019年度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先进个人。
  
  张原芳律师先后在《法制博览》发表了《论<刑法>恐怖活动犯罪与<反恐法>关系》、《关于李某挪用公款罪的案例分析》等刑事论文;在《洛阳商报》全文发表《同步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应用》;2018年4月,其论文《浅析新新形势下刑辩律师关于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有效辩护》入选《首届中原刑事司法论坛论文集》。2019年河南睿合瑞律所加入了中国刑事律所联盟,并成为了理事单位,所在团队连续两次参加联盟组织的模拟法庭并获得优秀奖和纪念奖;2020年9月参加省律协经济犯罪委组织的的模拟法庭,睿合瑞团队荣获风采奖;本人的两篇优秀案例入选省律协经济犯罪委员会2020年度优秀案例选编并荣获二等奖。其辩护词获得省律协刑委会优秀辩护词二等奖并入选省律协刑委会2020年度优秀辩护词集。2021年3月,睿合瑞律所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2020年市级优秀所。2021年11月,其办理的孟某敲诈勒索案和王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刑辩撷英刑事辩护经典案例选编》。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ADDRESS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23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3-1-2601

HOTLINE

电话:张原芳律师  15838556052

固话:0379-80868665

邮箱:750498042@qq.com

官方微信

扫一扫,关注我们

Online contact 在线联系
提交法律咨询及获取方案
版权所有:张原芳金牌律师   豫ICP备12022504号-1   豫公网安备41031102000620   网站XML   技术支持:尚贤科技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15838556052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