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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睿合瑞律所与镇北路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服务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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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睿合瑞律所与镇北路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服务进社区

[ 时间:2023-10-19 09: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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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上午,河南睿合瑞洛阳律师事务所张原芳主任前往镇北路社区与社区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书。
  
  随后在与镇北路社区于潘峰书记沟通过程中,得知辖区内关圣苑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刚刚发生纠纷,遂一起前往现场。由于现场业主情绪激动,鉴于无法深入沟通,我们需要与镇北路街道办领导成员进行磋商,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多方负面情绪稳定后,择日组织大家坐在一起商议讨论解决方案。张原芳主任现场向于书记阐明,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村居(社区)一法律顾问”以“服务di一、公益为主、正面导向、整体服务”为原则,村居(社区)法律顾问既要为村居(社区)基础组织担任法律顾问,又要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并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六帮六助”,围绕“六防六促”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内容涵盖法治宣传、法律咨询、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济纠纷和反电信诈骗等方面。
  
  
  张原芳主任表示,接下来,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将结合实际围绕“六防六促”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法律顾问的电话等联系方式会在社区显著位置公示,社区居民如果有法律咨询的,可以联系我们。同时,我们每月也都会到社区进行服务,宣传居民高度关注的法律知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相关:法/条/链/接
  
  来自《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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