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并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上午9时,论坛举行了开幕式,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律师主持。
他介绍到,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牵头,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发起。该论坛设立的宗旨,在于研讨刑事辩护前沿问题,交流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为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能力、推动我国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2022年5月29日,首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有效质证”,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线上实时收看达2.5万人次。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期待本次论坛能够圆满成功,也希望各位同仁能够有所收获。
本届论坛的两家主办方代表先后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并对大家参与本次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次论坛设置了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四个专题,这四个专题是从刑事辩护实践当中提炼出来的,有着非常强的实践价值。
吴宏耀教授表示,推动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发展是法治的需要,也是刑事辩护职业发展的主线。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为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事业的律师搭建的一个交流平台。希望通过这个平台,为更多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展示才华的机会,大家相互切磋、教学相长,同时也期望年轻律师能感受到刑事辩护的魅力和激情,在学习中不断成长。
接着,吴宏耀教授对程序性辩护的类型进行了归纳。他认为,按照辩护的目的,程序性辩护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以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处遇为目的的程序性辩护;二是以证据为指向的程序性辩护;三是以诉讼规则适用为指向的程序性辩护。
最后,吴宏耀教授祝愿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顺利召开,取得丰硕成果。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在致辞中指出,从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算起,中国刑事辩护已经有了四十年的实践积累,有很多契合中国立法、司法和国情的经验,甚至是国外所没有的独特经验,值得加以总结、提炼和传承。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秉持实践性、公益性、开放性的定位,旨在总结交流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提升我国刑事辩护专业化水平。
针对本届论坛的主题,他谈到,程序性辩护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具有独立于实体性辩护之外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二是程序性辩护对实体性辩护也有促进和推动作用,能够为实体性辩护提供支持。
最后,毛立新主任呼吁更多的刑事专业所、专业团队、专业律师能够加入这个论坛,大家共同探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分享实战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为提高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推动我国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一单元: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
上午9时20分,论坛进入一单元,研讨的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旭华律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潘金贵教授以劳荣枝案为切入点,围绕“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的界分及其辩护策略”这一主题,分享了他的观点。潘金贵教授首先对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二者的相同点及不同点进行了归纳。其次,他强调,对于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应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就程序瑕疵而言,一方面需要“应提尽提、全面出击”,但同时应注意“点到为止、切勿过度”;就程序错误而言,则需“重点突破、充分论证、紧抓不放、力争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认为,程序瑕疵与程序重大违法的区分,应以是否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作为判断依据。接着,郭烁教授强调,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意见证据出现在法庭并被法官采信,这需要引起辩护律师的重视。
西北政法大学刘仁琦副教授以“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的质证权”为主题,分享了他的观点。他提出,应区分质证行为与质证权利,仅仅是质证行为没有完成或受到阻碍,上升不到制裁的程度。随后,刘仁琦副教授以在线质证与现场质证为切入点,分析了质证权实现障碍及其可探讨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分案处理并不违背诉讼客体原理,辩护律师应将妨害被告人的质证权作为辩护核心,以破解分案处理所带来的辩护困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律师阐述了其对程序性辩护中三个理论问题的理解。
1,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和范畴。程序性辩护不仅仅局限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违法事项,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在会见时受阻,通过积极抗辩争取会见,都属于程序性辩护的范畴。
2,程序性辩护的价值。程序性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秩序均具有独立价值。
3,程序性辩护的限度。她认为,进行程序性辩护,要掌握分寸和限度。具体来说,辩护律师在进行程序性辩护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程序性辩护必须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程序性辩护要为整体的辩护策略而服务;三是程序性辩护要与实体性辩护相结合;四是程序性辩护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有办法。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梁春程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进行发言。
王亚林律师从实务角度,结合其亲办案例,阐述了教义学和实证相融合的技术性辩护。他指出,教义学和实证相融合的技术性辩护应具备五大要素,即基础理论扎实化、法律规范全面化、典型案例系统化、一般案例数据化、权威理论类型化。
梁春程律师结合本单元嘉宾的发言,发表了四点感想:一是无论是从域外还是我国来看,程序性辩护均有其独立价值;二是程序性辩护是保障实体性辩护实现的重要途径;三是辩护律师应关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理论;四是进行程序性辩护时,不应仅仅关注证据的证据能力,在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无法得到准确的辨别或者法官未能做出强制性制裁时,辩护律师可将重点转向证据之证明力,以期影响法官的心证。
二单元: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一)
上午10时50分,论坛进入二单元,研讨的主题是“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主持。
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宁律师分享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辩护经验。她以一起贪污案为例,解读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路径。
她认为,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审查案卷笔录内容。审查的重点包括笔录是否存在讯问时间反常、犯罪嫌疑人使用大量“法言法语”、供述数据异常精准、内容重复度较高等问题。若存在上述问题,辩护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要求,以期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世金律师结合其亲办案例,分享了非法证据排除之辩的实务经验。
他认为,首先,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我们应当书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交的材料可以包括当事人自书材料和律师会见笔录等。其次,应当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意见书。同时,应当注意法院在面对辩护律师提出排非申请时,是否愿意启动排非程序。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当决定,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5条提出异议。此外,张世金律师对于疲劳审讯的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浙江之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庞艳霞律师针对法庭科学程序问题分享了实务经验。庞艳霞律师以两起交通肇事案切入,她认为,可以通过审查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以及尸体是否依法解剖等方面,确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旦发现司法鉴定存在问题,辩护律师可以此作为辩护要点,从而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司法鉴定问题,辩护律师在阐述司法鉴定问题时,应当重视论证鉴定程序违法对实体公正所造成的影响,以期引起办案人员的关注与重视。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宋立翔律师对查阅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流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介绍了查阅前的准备工作。在查阅录音录像前,可以先行查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目的是找到被告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若案卷中存在被告人的供述卷,则直接查阅被告人的供述卷即可;若案卷中无被告人的供述卷,则需集齐被告人所有的讯问笔录,逐一查阅。其次,他分享了查阅录音录像的技巧。查阅录音录像应当秉持着不放过任何一份录音录像的原则,通过对被告人的休息时间长短、休息状态、是否一直佩戴手铐、讯问人员有无轮换等行为的审查,识别是否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疲劳讯问问题。最后,判断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有无实质差异。在判断每一份录音录像有无对应的讯问笔录时,可以边听内容边做笔记,便于与法官进行核对。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对主讲嘉宾的观点进行了总结、评析。
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已较为普遍,但取得的效果并不乐观。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该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疏,导致实践中辩护律师难以操作。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存在不轻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倾向,且即便启动后非法证据也难以排除。
他指出,从解决路径上看,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加以完善。虽然道路艰难,但辩护律师仍应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努力,以此在量刑层面取得积极效果。同时,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可以起到倒逼作用,促使公诉人与法官对此类程序性问题给予关注。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华富律师对主讲嘉宾的观点进行了评析。他谈到,程序性辩护在刑事辩护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各位主讲人的发言可以发现,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之辩在实践中已较为普遍,但是在操作上仍具有较大难度。同时,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于案件证据的关注点也并不相同。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辩护方式动摇在案证据的证明力,引起公诉人与法官的重视。此外,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非刑事途径推翻在案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单元: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二)
下午13时,论坛进入三单元,继续研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这一主题,由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律师主持。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新伟律师从其亲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切入,阐述了其在办案过程中所做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以及办案人员对瑕疵证据所做的补正工作,详细分析了如何防范重复鉴定、聘请专家辅助人弥补证据以及如何实现庭审实质化等问题。
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曹朝军律师结合其办理的相关毒品案件,介绍了排除瑕疵证据的思路。他提出,针对瑕疵证据的辩护工作可以适当前置,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和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有利于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刘祚良律师以一起贪污案件为例,从法院对多份非法证据的认定入手,阐释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逻辑和依据。他建议,作为辩护律师,要熟悉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则,向当事人详细了解其被非法取证的经过、细节,坚持申请查阅完整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同案其他辩护人做好配合,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目标。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堵建军律师分享了其在一起抢劫案中成功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经验,他指出,非法证据的顺利排除,既得益于办案人员的如实记录,也有赖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辩护人在此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被告人的辩解,依据法定程序提出排非申请,申请必须有所依据,实现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最后,堵建军律师提出两点立法完善建议,一是对二审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适当放宽启动条件;二是应当在辩护律师签署保密承诺的情况下,允许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项宇律师谈到,辩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需要扩展视野,除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外,还应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同时,辩护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调取同步询问录音录像的申请,以审查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对本单元的五位发言人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强调,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认真查阅、辨别、发现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以及不合法证据,重视程序性辩护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他结合其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提出可以通过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方式,来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庭前供述。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军律师在五位发言人的基础上,发表了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看法。他认为,虽然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实务中仍存在诸多困难,但整体的司法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他提出,瑕疵证据是程序辩护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通过指出相关证据的瑕疵,可以实现量刑上的减让,获得委托人对律师的认可,甚至促进办案机关的进步。
四单元: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
下午14时20分,论坛进入四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佼松律师主持。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律师结合其办理的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讲解了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依据、适用时机与注意要点,并强调了与司法工作人员主动、良性沟通的重要意义。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烜墚律师结合其检察工作经验,分析了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工作的特点,他认为,律师必须严把时间节点、争取“先入为主”、保证深度会见、积极调查取证。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权峰律师讲解了所办理的一起将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改变定性为滥用职权,并最终不予起诉的成功案例。他指出,辩护律师应积极地以实体辩护支撑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效申请,以程序辩护实现实体目的。从当事人与辩护人的权利,以及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出发,均可以找到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包国为律师结合所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成功经验,强调律师要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吃透法理根据、掌握实践动态,并适时运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案例说服检察官,实现程序与实体的系统性辩护。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王勃律师讲解了一起成功取保、“脱黑”、减罪并“实报实销”的经典案例,指出律师宜以未来实质无罪的压力,谋求当下程序轻缓的空间。在与检察官的谈判角力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统筹使用辩方筹码。
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原芳律师对五位主讲人的分享内容予以了总结,并谈到应注意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限制条件,择机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抑或羁押必要性审查。张原芳律师还谈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应将民商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相应证据充分运用到刑事案件的程序辩护中。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颜世军律师就程序辩护的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刑辩律师应当有意识地运用程序辩护辅助实体辩护,与此同时,还需拓宽辩护思路、落实辩护方案、坚定辩护决心。
五单元 管辖与回避之辩
下午16时,论坛进入五单元,研讨主题是“管辖与回避之辩”,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晓凯律师主持。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介绍了一起亲办的张某涉嫌诈骗案,该案从定性辩护切入,经多次提交意见,最终改变案件管辖,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缓刑。徐宗新律师指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也可以通过定性辩护的角度切入,进而达到移送管辖的目的,最终让当事人得到合法、公正、从宽的处理。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指出,程序性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回避之辩在实践中十分常见。他在一起二审案件中曾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使该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该案成功的原因正在于抓住了管辖之辩。随后,邓楚开律师指出,律师应当通过专业办案能力,激活并推动相关法律条文的积极适用,不让它成为“僵尸条款”。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志律师从一起“套路贷”案件展开分享,律师团队发现了该案办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多达十六项程序性问题,例如一审法院及上级法院均没有管辖权、应当回避等。他建议,律师审查一个案件是否存在管辖、回避等问题,不仅应当审查初次受理的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还应当注意上一级法院是否也具备管辖权,准确挖掘管辖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将回避要求和管辖异议有效地进行结合,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兆武律师以“违法重新起诉的程序性辩护思路”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此类程序性违法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以程序性违法为切入点,结合实体问题展开辩护。随后,他就该问题提出两点立法建议:一是完善公诉案件审查受理制度,增加法院裁判类型;二是进一步规制重新起诉行为,细化重新起诉条件。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沛文律师以一例网络犯罪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了网络犯罪的相关基础概念以及管辖规则的适用逻辑。他指出,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犯罪的管辖规则相比传统犯罪要更加复杂,由于网络犯罪的管辖非常宽泛,存在诸多异地办案、跨省办案的情况。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隐蔽关系,警惕办案机关以网络犯罪之名办理其它性质的案件。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建民律师以其亲办的一起因信访引发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为例,他认为,开展程序性辩护,需以发现事实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为基础,如果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司法机关才能认识到案件背后可能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及其后果,才可能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所采纳。
山东大学法学院赵恒副教授重点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辩护问题展开与谈。一,就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一方面,监察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不同;另一方面,考虑到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以及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实践中会出现管辖交叉、管辖互涉等情形。二,职务犯罪案件在刑诉法、监察法衔接领域亦存在一定程序辩护空间。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邱祖芳律师强调,管辖和回避是程序辩护中的两项重要议题。就管辖问题而言,应当坚持属地原则、管辖恒定原则,避免由于个别管辖机关过分关注案件中的财产利益,而可能导致实体处理不公、涉案财产处置不当。就回避问题而言,应当坚持严格回避制度。而当前,则存在回避情形规定较为狭窄、回避情形的具体内涵不清晰、申请回避的举证责任不明、对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追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17时50分,论坛举行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天淼主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律师作总结发言。
高文龙副主任指出,本次论坛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全面性,这体现在嘉宾的分析视角全面、研讨内容全面等;二是实用性,本次论坛上,参会嘉宾向大家分享了各自办理的成功案例,涵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这些案例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拓展我们的辩护思路;三是专业性,参会嘉宾厘清了关于程序性辩护的一些争议问题,在理论上为程序性辩护做了指引。
最后,高文龙副主任代表主办方感谢各界朋友对本届论坛的支持,感谢参会嘉宾的无私分享,感谢为本届论坛提供会务服务的尚权所工作人员。
18时许,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完成全部议程,圆满落幕!
本次论坛持续8小时,与会嘉宾围绕“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这一主题,先后围绕“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以及“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给全国律师同行奉献了一场程序性辩护的盛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