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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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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辩护词

[ 时间:2012-01-15 08:57:06 ]
2011年12月29日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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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姚某某家属的申请,指派河南**律师事务所张原芳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案情,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本案中,姚某某存在如下从轻、减轻的酌定情节:
  
  先,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2010年12月6日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针对本案事实,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姚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刚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二、本案中姚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严重。
  
  公安机关2011年10月25日讯问姚某某笔录4-5页:
  
  问:你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什么?
  
  答:我就是图个刺激。
  
  你分了什么财物?
  
  答:什么都没分,张某某就给了二十块钱,让我与永超去上网。
  
  由此可以看出,姚某某参与抢劫的目的不是为了谋财,纯粹就是平时家庭疏于管理,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造成的。
  
  三、姚某某在案发现场旁边观望、放风,没有手持凶器,没有实施暴力殴打行为。
  
  四、姚某某能够当庭认罪,并有悔罪表现。
  
  五、建议对本案姚某某适用缓刑。
  
  (1)抢劫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我对未成年犯应尽量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改造,对于宣告刑三年以下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以免造成劳改场所交叉感染。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张原芳
  
  2011年12月29日
  
  后续:姚某某因为参与起抢劫犯罪,并且属于未成年人,法院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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